第A02版:法治重点

第三方定损14万 保险只定9000元

机动车损失鉴定行业乱象频发 疑存“一条龙”灰色利益链

本文字数:3160

金融审判白皮书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 李弘宇 摄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 记者 王湧 摄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第三方定损14万元,保险公司只定9000元,差距达十几倍之多。记者近日从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至2018年3年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案件占绝对多数,争议焦点往往都在定损上。

2018年静安法院受理的318件财产保险类案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的案件273件(其中约25%为单车交通事故案件),占全部财产保险类案件受理数的85.85%。保险类案件结案诉讼标的金额2018年增至近9,500万元,比2016年上涨近3倍。案件平均诉讼标的金额从2016年的10万元左右激增至2018年的24万余元。

据静安法院近日发布的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伴随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理中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损失鉴定、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存在的规则漏洞、诚信缺失、监管模糊等现象逐渐引起法院关注,甚至发现可能存在灰色利益链,不法分子涉嫌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极大扰乱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

车损定损金额协商不成  车主与保险公司打官司

白皮书发布当天,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机动车损失鉴定的财产保险案件。

2019年1月5日,原告驾驶员夏某驾车与案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夏某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不履行定损义务。夏某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25.63万元,并产生施救费9500元,评估费4700元,共计27万余元。

夏某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失金额协商不成,夏某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因保单金额为23万余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评估金额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车辆评估金额为19.77万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庭后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19.3万元。

多数定损差额超1倍  最高金额差十几倍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会对机动车损失情况进行查勘定损,被保险人按照定损金额修理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对于小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定损即行赔付。但是,正因为双方在定损金额上经常无法达成一致,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导致此类案件频发。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绝大部分案件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的机动车损失结论差距甚大,个别案件甚至相差达十几倍。”静安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峰告诉记者,以差额最大的案件为例,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动车损失金额为143500元;保险公司因仅进行了外观定损,定损金额为9151元,差距达十几倍之多。后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原告85000元调解结案。

白皮书中对具体数据进行了分析。以静安法院审结的157件保险公司曾提交《定损报告》的案件为样本,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差额小于一倍以下的案件12件,仅占样本数的7.64%。而差额101-200%的案件42件,占样本数的26.75%;差额201-300%的案件47件,占样本数的29.94%;差额301-400%的案件17件,占样本数的10.83%;差额达401-800%的案件25件,占样本数的15.92%;差额超过800%的案件14件,占样本数的8.92%。

此外,在273件财产保险类案件中,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占比约三分之一,为85件,较2017年的60余件增加了近50%。而这85件重新鉴定案件里,均认定以重新鉴定确定的机动车损失金额作为保险公司赔付标准。

鉴定资质认定难  评估报告公信力存疑

为何定损差异如此之大?“核心因素有两个,一是定损机制有待完善,另一个是价格标准有待统一。”陆晓峰指出。比如对于需要拆解机动车进行损失确定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往往仅在现场未拆解情况下进行外部表面定损,致定损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被保险人难以接受。此外,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依据不同的机动车配件价格数据库也是导致机动车损失金额差异的另一个原因。

“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某些评估机构在机构资质、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法院审理中发现,目前,车损鉴定机构的资质标准并不统一。一方面,发证单位和登记机关众多,有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也有经司法鉴定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另一方面,鉴定机构的资质范围不一,有的鉴定机构资质范围包括“法律诉讼、司法鉴证公证”;有的鉴定机构列明机构类别为综合涉诉讼类,资质范围为“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物价格评估”;还有的评估机构经营范围仅登记为“价格评估”,并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和价格评估机构综合涉诉讼资格。

此外,鉴定人的资质认定也存在多样化的情形。目前审理的案件中,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标准繁多,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资质的保险公估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的汽车碰撞估损领域汽车估损师、上海市价格协会认证的车损价格评估职业资格等等。有保险公司反映,因能力欠缺、品行不端被其开除的评估人员却出现在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上。由于现有评估机构的设立、经营没有强制规定,评估人员职业资质亦无统一行业标准,法院难以通过规范的标准从主体上判断评估报告的效力。

经调查,鉴定评估领域中,除司法鉴定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需经其审核登记外,其他鉴定机构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备案或取得行业协会认证即可执业。

疑存“一条龙”灰色利益链

此外,法院发现,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大多通过“小广告”“黄牛”等途径进行。由于目前鉴定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甚至有的“鉴定黄牛”主动联系被保险人提供起诉、鉴定等“一条龙”服务。一些不正规的鉴定机构很可能从中获得不法利益。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某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批涉机动车损失保险纠纷案件中,诉讼呈现“套路”模式: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类案件中,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损失金额畸高,均与机动车保险金额相差无几。庭审中,当保险公司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时,被保险人代理律师均表示同意重新鉴定,待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双方达成调解或依重新鉴定结论的金额判决。

不难看出,这类涉机动车损失的财产保险类案件中很可能已经形成第三方机构、汽车修理厂、代理人之间贯穿案源、举证、起诉、鉴定等环节的灰色产业链条,不法分子待评估报告、维修清单、发票等一整套“证据链”完备后向保险公司起诉理赔。即使有的鉴定结论价格偏高,但保险公司难以找出鉴定程序和实体存在瑕疵,司法程序中也难以逾越鸿沟对行业乱象进行清理。最终将导致鉴定机构过高估价,进而推升保险行业赔付金额及赔付率,继而让被保险人承担更高参保成本,“黄牛”“行霸”从中获利的恶性循环。

建议立法予以规制  建“黑、白名单”制度

因此,静安法院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范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市场准入、执业规则、监管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并跟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立法层面对鉴定行业的规制。

法院还建议,创建机动车鉴定信息共享平台,适当增加被保险人对机动车定损、维修,以及保险公司对第三方机构鉴定、维修的知情权、选择权与介入权。同时呼吁,要严厉打击鉴定行业“黄牛”“行霸”。建议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可重点提示其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车损鉴定,保险同业公会及相关部门亦可通过定期公开鉴定机构“白名单”“黑名单”,防止被保险人被蒙蔽。另外,呼吁上海司法部门、银保监局开展的整顿司法鉴定行业打击司法黄牛一系列行动,重点排查隐患单位,防范不法利益产业链,打击“黄牛”“行霸”等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第三方定损14万 保险只定9000元 2019-11-22 2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