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物业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今后,市民只要走进各区的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就能“一口式”受理,“一站式”解决。记者从昨天举行的本市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细则》在内4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申城大调解的新模式形成,调解工作走向了更多元、更专业、更规范的道路。随着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将在本月底前陆续挂牌,“枫桥经验”再次在申城“落地开花”。
更有力:“穿着制服”调解
“一下雨,窗户旁边就渗水,一定是你们窗户没装好。”
“我们已经修了3次,根据我们的经验,漏雨应该是墙体渗水,你们应该先给墙涂防水层。”
11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钦州路上的徐汇区消费(商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 “徐汇联调中心”),市民张女士与窗户商家正在就窗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争论不休。原来,一年前张女士家装修,可是装修完了烦心事却没完没了。只要一下雨,家中北窗周边总是湿漉漉的。为此,张女士请窗户商家上门维修了3次,但问题依旧如故,和商家协议不成走进调解中心。
而主持这场调解的“老娘舅”却是一名身着制服的调解员。他就是徐汇联调中心主任陶冬,而他另一个身份是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二级主办。
近年来,随着消费活跃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大幅上涨和投诉渠道的更为畅通,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消费投诉数量持续上涨、高位运行,2018年徐汇区的消费类投诉达到近3万件。行政调解工作占据了市场监管部门基层一线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影响其主动监管的频次和力度,无法实现消费纠纷的“源头减量”。
面对这一困境,徐汇区司法局联合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创新突破,从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入手破题。2019年3月,徐汇区司法局联合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徐汇区消保委,揭牌成立徐汇区消费(商事)纠纷联合调解中心,逐步完善联动调解机制,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消费纠纷领域的有效衔接。截止2019年10月底,中心共计受理消费调解案4178件,办结3951件。其中,调解成功3660件,调解成功率92.63%,合计挽回消费者损失937万余元。
陶冬告诉记者,徐汇联调中心可以说是过去调解模式的“升级版”,“朋友圈”更广,引入了区消保委力量,派专人入驻中心,市场监管所、司法所、消保委协助开展调查,还有律师团队、专业机构提供有力支撑,推行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并行的综合服务模式,由联合调解工作专窗统一进行案件接收、分流、处理。未来这里将成为市、区非诉讼争议调解解决中心的“神经元”,相关的业务将分流到这里,有专业的调解员调解解决。如果涉及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将给予行政处罚。
“枫桥经验”的实践意义
在此次上海市出台的文件中,一大亮点便是强调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等方式,实现案件分流,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立足源头防控,实现“枫桥经验”本地化,也是其在上海的生动实践。
四年前,长寿路某小区物业在地下车库分隔出多个房间,作为保洁员及维修工的宿舍,不仅私拉乱接电线,还占用了紧急疏散通道,给该楼业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业主强烈要求物业拆除违建,但物业却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将违建留存至今。于是,业主代表带着53名业主的联名材料来到普陀区人民调解中心寻求帮助。调解员实地查看了违建情况,并仔细询问相关业主、业委会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核实,制定了下一步的解决方案,并联系了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及物业相关负责人,召开“三位一体”会议,主要围绕违法搭建、消防安全、管理失职三个方面,为物业及业委会释法析理,分析利弊,让物业充分认识错误,承诺整改。为确保某物业及时履行约定,调解员采取明访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某物业拆除违建,彻底帮助业主解决了长达4年之久的难题。
据了解,普陀区已经建立了由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镇)物业纠纷调解联合中心、居(村)委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所组成的物业纠纷调处三级网络。切实将大量一般性物业纠纷就地化解,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
由市司法局与市高院联合推出的诉调对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也在昨天启动,该平台将解决本市各类调解与诉讼的分离与衔接的问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包括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小额债务纠纷;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前未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其他可以调解的纠纷等,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委派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移交案件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市场化:“调解公司”不是梦
记者注意到,此次挂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不像过去俗称的“人民调解”,没有了“人民调解”字样。市司法局促进法治处处长商忠强解释说:“这是鼓励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对现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从而促进调解行业的发展,打响‘上海调解’法律服务品牌。”
为此,由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包括推动本市社会调解组织健康蓬勃发展、支持社会调解组织发挥第三方优势开展各类调解服务和健全社会调解组织的服务保障体系三部分内容。该《意见》明确了调解组织的性质、地位、设立方式、主管单位,提出了鼓励探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新型调解组织,以及成立全市性调解行业组织以实行行业自律。《意见》鼓励和支持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通过包括网络媒体等新型沟通方式在相关领域提供调解服务,并对商事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案件,进行有偿法律咨询和调解。
而《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规定》中提出,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组织形式。“过去调解组织要么是政府部门下属的,要么是民办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但在此次的文件中,首次鼓励探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新型调解组织,探索建立营利性调解组织登记制度,这在全国也是首创。”商忠强说,此举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对现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从而促进调解行业的发展,打响“上海调解”法律服务品牌。
此外,为了确保调解提供充分的资金等保障,市司法局还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购买主体、事项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为规范社会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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