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华容A银行除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另请求支付近百万元律师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请求。
华容某企业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当地A银行贷款18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到期后,某企业无法按期偿贷,A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除要求某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求其按约定承担律师费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当支付。
但该笔律师费A银行并未实际支付,虽然A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某律师事务所开具了90万元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A银行并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是否发生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法院驳回了A银行要求某企业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以未收款为由拒还债务
法院判决仍需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手持借条催债,却被债务人以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实际拿到借款为由,拒绝还债。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债务人周某偿还债权人彭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周某向彭某出具主要载明“周某向彭某手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8年年底付清。特立此据,周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立”的借条一张。二审期间,除周某认为未收到借款外,对一审判决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周某向彭某借款10万元,周某应予以偿还。周某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彭某要求周某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8月起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彭某有权向周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彭某持有的讼争的真实性无异议,彭某对借条形成过程一审、二审庭审亦做了合理解释,周某若未收到借款,在借条出具后长达一年多时间未要回借条原件,不符合常理,周某上诉未收到借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离婚要求分割他人房产
法院告诉你“想太多”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谭某与何某的婚姻关系。
谭某与何某系再婚组合家庭,谭某的女儿李某跟随其一起生活。谭某与何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房产,一家三口生活在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里。2018年,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称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其已身患重病,时日无多,患病期间何某未尽到扶助的义务,希望法院能判决离婚。
何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谭谋离婚诉请后,谭某离家在外居住并治病,且谭某生病期间,何某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助义务,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何某主张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房产登记在谭某女儿名下,且何某并未举证证明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权属可能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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