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消费者高额索赔=敲诈勒索?

本文字数: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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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武汉的一名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花费42万余元,“知假买假”购入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进而向法院起诉索要十倍共400多万元的赔偿。

但因为销售方的行为涉嫌犯罪,而销售方又举报柯先生涉嫌敲诈勒索,并获得公安机关立案,相关的民事索赔案件目前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消费者知假买假并索要高额赔偿,是不是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呢?

关键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买到不合格或者过期的食品,法律规定可获惩罚性赔偿,除非消费者故意造假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赔,否则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潘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非法占有”,一般来说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威胁或要挟”,一般来说既要具有手段的非法性,又具有强制性,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且情节较为严重。

认定敲诈勒索罪,除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外,最关键的是要看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提出高额索赔就一定属于敲诈勒索。

买到不合格或者过期的食品,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除非消费者故意造假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赔,否则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过度维权不属于敲诈勒索

当消费者认为所购产品有问题时,依法有权与经营者协商索赔。如果要价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中止协商,要求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李晓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产品有问题时,依法有权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赔偿。

既然是协商,赔偿数额就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还有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一旦诉至法院,法官会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断。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消费者依法维权时,法律并未规定索赔额的上限。

当然,一般在民事索赔中,消费者如果要价过高,确有过度维权之嫌。

但消费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明显是弱势的一方,如果要价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中止协商,要求消费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弄虚作假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仅仅是知假买假,即使购买和索赔的商家很多,索赔数额很高,我认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等不当行为,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和晓科:如果仅仅是知假买假或者明知过期食品而购买,即使购买和索赔的商家很多,索赔数额很高,我认为都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等不当行为,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相关报道,商户一方有这样的说法:“柯先生和另一个人抬着一箱从别家购买的肉制品过来,并指着该包装说就要这样的。他跟我一起到过我的冷库,但我没有这种货物,在他的请求下,我就帮他弄了几件,后来又来要,我又帮他拿个几件。”

根据这一说法,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柯先生的确和“假”的来源有关,比如诱导商户购进不合格冻肉再转售给他,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

也就是说,柯先生索赔的事实基础发生了问题,买到不合格冻肉这一事实是通过柯先生造假实现的。

我认为这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民事索赔不能获得支持,二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最终究竟责任如何,还需要根据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来确定。

■相关报道

买问题冻肉起诉索400万赔偿职业打假人被举报“敲诈勒索”

据“紫牛新闻”报道,柯先生是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名职业打假人,此前曾有过多次打假经历,也曾多次到法院起诉后获得过十倍赔偿。然而,这一次,他遇到了麻烦。

2017年至2018年8月,柯先生先后在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冷链市场内,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花费现金42万余元。2018年年底,志在必得的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索赔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就在法院就此索赔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遭到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

“我也可以说是一个专业的打假人,之所以买这么大金额,是看到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赔偿的条款,刻意而为之。”日前接受采访时,柯先生坦言,他从来没有隐瞒自己的身份和意图。

柯先生将购物票据及实物作为证据固定后,于2018年底,将这5家商户分别起诉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购物款,同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共计420万余元。与此同时,柯先生还向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柯先生本以为事情会朝着自己预想的程序走下去,然而,意外却不断出现。

先是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柯先生作出的《关于白沙洲大市场经营户销售未经检疫冻肉投诉办理情况回复》中说明,该局认为商户的销售行为涉嫌犯罪,已将涉及本案在内的五个案件一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理。

后有4家商户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柯先生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对此,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进行了立案,并于2019年6月3日发出《立案告知书》。上面载明经该局调查走访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作案手段为敲诈勒索。

柯先生说,公安机关对他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和取证,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一个商户告诉记者,因为时间太久了,她已记不清这位柯先生是何许人,只是在收到法院的起诉传单后,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拿了她8万多元的货,要赔101万元。

“他没有跟我们接触,也没有当面跟我们谈赔偿一事。”该商户回忆,柯先生多次在她家购买过肉制品。最初一次,柯先生和另一个人抬着一箱从别家购买的肉制品过来,并指着该包装说就要这样的。“他跟我一起到过我的冷库,但我没有这种货物,在他的请求下,我就帮他弄了几件,后来又来要,我又帮他拿个几件。这些货是从别的商户处调过来,市场上你拿我的,我拿你的,相互串货很多,具体是拿哪一家的,我也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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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消费者高额索赔=敲诈勒索? 2019-12-02 2 2019年1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