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牟取非法利益,有人竟先后将2341条香烟携带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8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权某(另案处理)共谋,由徐某某在日本购买“七星”“Peace”等品牌的香烟后乘坐飞机返回中国,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采取选走无申报通道、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先后将2341条香烟携带入境,然后以每条200元至2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权某。上述香烟价值共计36万余元。经计核,徐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63487.31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选走无申报通道、不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多次携带超量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6万余元,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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