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违停车辆引发事故也需担责

法官借助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普及交通安全意识

本文字数: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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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关部门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驾驶人应急能力培训。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守法意识,规范每一个交通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说到底,道路交通安全与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本期“专家坐堂”法官借助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旨在更好地普及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的效果,促使社会大众通过相关案例提升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1

取保候审期间再酒驾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被告人周某在2018年曾因酒驾被法院判处拘役刑,同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但其却于2018年8月4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车,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5mg/100m l。2018年8月17日,周某被公案机关取保候审,但其仍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又在2019年1月3日(取保候审期间)酒后无证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 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有酒驾前科,酒后无证驾车,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等情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驾驶员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之前已经因为酒驾被判处刑罚,在驾照被吊销后仍不吸取教训,醉酒驾车被查后,在取保候审阶段再一次醉驾被抓,根据其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2

疲劳驾驶致五车相撞 一死两伤获刑一年半

被告人潘某于2017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超载)追尾前方行驶的小轿车(车载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致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受伤,继而四辆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相撞,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乙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丙构成轻伤一级。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大货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其系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运输业不断发展,大货车南来北往运送各类货物,经常会经过人流比较密集的道路。本案被告人系大货车的驾驶员,夜间行车过程中超载超速且疲劳驾驶,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道路上骑车、开车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尽量拉开与大货车的距离,大货车的驾驶员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在闹市区或者人多的地方尽量减慢车速,观察路况,确保交通安全。

案例3

违停车辆遮挡视线 导致交通事故需担责

2017年11月19日5时55分左右,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某小区内十字交叉路口,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现场为某街道十字交叉路口,沥青路面,路中心漆画黄虚线,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及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路口东北角。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周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划停车位的事故路口东北角,有违法律规定,且两车所停放的位置正处黄某和徐某行车路线的夹角处,两车一前一后停放,一定程度上遮挡了黄某和徐某的视线,其中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因停放在毗邻事故交叉路口的位置,相较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周某驾驶的车辆对黄某和徐某视线的影响更大。故综合判断事故各方的过错,酌定由被告徐某、被告周某、被告张某对原告黄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各承担35%、20%、1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承保事发时周某和张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黄某医疗费36282.31元、23141.15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黄某43994.0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剧增,停车位资源越来越紧张,可谓一位难求。因此,不少私家车和营运大货车都选择停放在马路边。但违法停车不仅影响交通秩序,给城市交通和市民的出行带来障碍,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大隐患。违法停车会妨碍车辆的正常通行,即使车辆未与受害人发生碰撞,若能认定违停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违停驾驶员难辞其咎。

案例4

隔夜饮酒后驾车 同样可认定酒驾

2018年7月24日7时50分左右,缪某隔夜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某运输服务部)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右转弯时,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碰撞同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陈某某)左侧,致陈某、陈某某祖孙俩均截肢。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缪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陈某某无该事故责任。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诉至本院,要求缪某、某运输服务部以及事发时承保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之情形。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事发时,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29mg/100m l,属饮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是以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

在规定值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 l、<80mg/100m l)进行界定,至于饮酒后至事发时的间隔时间长短或者是否隔夜并非界定标准。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某运输服务部交付保险条款,并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对某运输服务部生效。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拒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缪某的用人单位某运输服务部全额赔偿陈某、陈某某祖孙俩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合计2116051.9元。被告某运输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但商业三者险则不尽然。在保险公司交付的商业险条款中都会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若保险公司已交付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并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则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不少驾驶员对酒驾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前夜饮酒后,体内酒精已分解,其实不然。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驾驶员在前夜饮酒后,切勿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避免“隔夜酒”导致酒驾,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付出巨大的代价。

案例5

交通事故导致新车受损 还需赔偿贬值损失

2017年12月10日,洪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顾某驾驶的中型专业作业车,致二车受损及中型专业作业车上所载的一辆新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新车的销售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及承保洪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新车的贬值损失9200元及修理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型专业作业车上所载新车属于商品车,受损后经修复其市场销售价格与原装未受损坏的同类商品存在差异,势必产生贬值损失。事故发生时,该车系作业车上装载的货物,该车的贬值损失属于车辆装载货物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付。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

额内合计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12116.4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质虽已恢复,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考虑到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属于商品车,受损后经修复其市场销售价格与原装未受损坏的同类商品存在差异,势必产生贬值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案例6

购买他人报废车上路 致人死亡买家卖家齐担责

2018年1月22日,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某,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程某某,该车辆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后程某某于2016年腊月将该车辆折价换取周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某的近亲属陆某某等人起诉要求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程某某将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通过折价方式转让给被告周某某,应与周某某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周某某、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陆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22.06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报废机动车应及时到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切勿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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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违停车辆引发事故也需担责 2019-12-10 2 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