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共同印发《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本市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各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由“智慧司鉴”系统赋码。
据了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部分(除封面、声明页、封底外)每页右上角均需有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办案单位、当事人经扫描二维码,可查询到案件信息,如委托主体名称;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姓名 (只显示被鉴定人姓氏,其他用*隐去;涉及其他客体的不显示此项信息);鉴定意见书编号;受理日期;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鉴定人姓名;鉴定人执业证号。还可查询到鉴定机构信息,如鉴定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委托单位(办案机关)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无“智慧司鉴”系统生成的二维码的,视作虚假鉴定文书,委托单位(办案机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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