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近年来,媒体先后曝光个别送餐员偷吃外卖食品的情况,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今后,类似事件有望杜绝。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外卖食品民事纠纷解决指南(草案)》(下简称《指南(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指南(草案)》明确,“食品安全封签”在消费者签收前已经被破坏的,消费者可选择无条件拒收等。
《指南(草案)》对“食安封签”作出明确定义: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外卖食品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拆启所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食安封签”应当具备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状的性能,确保“食安封签”仅具有一次性使用功能。
《指南(草案)》明确,“食安封签”可以分为下列四种基本样式:商家个性版封签,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定制的,完全个性化的封签;平台通用版封签,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定制的,提供该平台入驻商家统一适用的,仅具有平台识别性的封签;商家定制版封签,是指入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商家,根据平台定制的通用版封签,加入商家个性化元素,同时具备平台识别性及商家识别性的封签;宣传版,由市场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设计、发放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封签。
根据《指南(草案)》,“食安封签”可以在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位置或其他合理位置使用,使用位置与使用方法应当足以避免在不破坏封签的情况下直接接触食品。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受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在外卖食品配送人员未离场的情况下,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消费者在启封“食安封签”后再提出异议的,由消费者证明外卖食品系在“食安封签”启封前即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
《指南(草案)》还明确指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在“食安封签”上印制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人员不规范使用“食安封签”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餐饮服务提供者请求赔偿损失。属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追偿;属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此外,《指南(草案)》还对民事纠纷发生时举证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外卖食品没有使用“食安封签”的,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曾被打开的事实由消费者证明。基于缺乏安全封签情况下打开外包装的便利性,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即可完成证明责任。规范使用商家个性版或商家定制版“食安封签”的外卖食品的,在发生民事纠纷时,“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可以作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外卖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外包装未曾打开的事实。
发生外卖食品消费纠纷时,外卖交易订单、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协议、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场情况下针对外卖食品的状况和封签的完整性拍摄的现场照片或者视频等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予以使用。
《指南(草案)》明确,“食安封签”在消费者签收前已经破坏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无条件拒收外卖食品。“食安封签”在配送过程中破损致使消费者选择拒收外卖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权向外卖配送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上述《指南(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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