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本文字数:671

  (上接A1)

为了落实地方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完善现场检查措施。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嵌套进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其次,丰富行政监管手段。针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认定不适当人选、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

此次立法还优化部门执法协作。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控制“人财物”等风险处置关键环节。

《条例(草案)》对本市近年来有效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处置经验进行了立法转化,从制度上防控金融风险:明晰风险处置主体权责边界。明确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责。条例草案强化重大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行政清理等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终止重大风险处置。

此次立法加强非法金融广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重在细化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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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严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019-12-18 2 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