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主笔闲话

“竞业限制”不应滥用

本文字数:276

  我国《劳动合同法》早就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但也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今,竞业限制在一些地方有遭到滥用之嫌,许多劳动者乃至用人单位对这一制度也是一知半解。

既然是对劳动者就业施加的限制,因此竞业限制必须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就有要求解除限制的权利。

此外,竞业限制必须基于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单位不能用员工手册等单方面制定的文件对劳动者施加竞业限制。

当然,如有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就可能面临违约金。陈宏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竞业限制”不应滥用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