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作为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任务之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建设一直备受关注。今年8月20日,临港新片区正式揭牌。助力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司法有何可为?
昨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5大方面21项具体举措。
记者从会上获悉,自9月1日至12月25日,上海法院共受理涉新片区案件2487件,审(执)结2104件。分析数据表明,新片区设立后商事交易活跃度快速提升,商事纠纷提交司法解决的需求日益凸显。
此外,上海高院还同时发布《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机制”中首次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的一站式平台。
已受理涉新片区案件2487件未来纠纷将呈“三趋势”
三大趋势
案件数量将出现递增趋势
案件类型结构将发生新变化
案件所涉制度规则特殊性对司法提出新要求
“自9月1日至12月25日,上海法院共受理涉新片区案件2487件,审(执)结2104件。”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庭长潘云波在会上介绍,其中,知识产权、金融、涉外商事纠纷等类型案件收案量上升幅度明显,分别同比上升133%、16.67%、11.76%。这表明,新片区设立后商事交易活跃度快速提升,商事纠纷提交司法解决的需求日益凸显。
来自上海高院的一份调研显示,新片区的纠纷在未来将呈现3个发展趋势。
首先,案件数量将出现递增趋势。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119.5平方公里,与“老片区”面积相当。同时,按照发展规划,力争到2035年新片区生产总值将达到现在的浦东新区。“可以预见,新片区设立后相关纠纷案件将出现逐年递增趋势。”潘云波表示。
与此同时,案件类型结构将发生新变化。由于新片区高度开放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开放型产业体系的规划目标,新片区已经并将持续涌现一批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型交易模式。与此相适应,一大批新型的跨境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航运、离岸服务贸易、离岸金融交易等纠纷类型将不断出现。总体上,涉新片区案件的“国际性”将显著增强。
此外,案件审理所涉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特殊性也将对司法提出新要求。新片区将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差异化开放政策和制度,将会有很多涉讼纠纷需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来解决,在这方面与区外其他地方案件审理存在显著区别,给法院司法带来许多新的课题。
5方面21项举措
“3+1”精准对接新片区
五大创新
推进国际商事审判体制机制的创新完善
强化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管辖
强化涉新片区司法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度
深化国际商事诉讼机制改革
完善国际商事诉讼便民机制
“1年来,上海高院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最高法院、上海市委的具体要求,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认真研究当前国际商事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经验,逐步梳理形成了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工作思路。”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萌在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司法政策的开放性包容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5个方面,共提出21项举措,这些举措包括“三个对接”、“一个保障”。即对接新片区“建立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特殊制度体系”,对接“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对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探索。“一个保障”,即全力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制度供给和司法保障。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陈萌着重介绍了《实施意见》的五大创新亮点:推进国际商事审判体制机制的创新完善、强化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管辖、强化涉新片区司法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度、深化国际商事诉讼机制改革和完善国际商事诉讼便民机制。
在推进国际商事审判体制机制的创新完善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积极推动设立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加快形成与新片区建设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积极回应新片区金融领域开放改革的司法需求,加大对中外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活动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障新片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参照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交易惯例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保障和促进金融领域创新自由。
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金融法院针对新片区开展金融纠纷专项审判工作。
“我们还将不断优化司法政策,强化涉新片区司法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度。”陈萌介绍,将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依法保障离岸交易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但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强化离岸、跨境等
国际商事交易司法管辖权
在谈到“强化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纠纷的司法管辖”这一创新亮点时,陈萌指出,根据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上海法院将探索受理没有连接点的国际商事案件,即外国当事人对与我国司法辖区没有连接点的国际商事案件,约定由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管辖的,可由上海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进行管辖,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这一规定有利于强化我国法院对与新片区相关的离岸交易、跨境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的司法管辖权,依法维护中外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企业更好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陈萌说。
在谈及“强化涉新片区司法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度”时,陈萌介绍,《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的实践路径,提出与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加强沟通,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此次《实施意见》的发布,是服务保障扩大开放国家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片区总体方案》,构建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特殊制度体系的具体措施;是服务保障新片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中国司法在全球商贸规则体系中制度性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陈萌说。
首次将仲裁纳入
纠纷解决“一站式”平台
随后,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曹克睿对“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作了深入解读。
他表示,该项机制的目标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根据不同类型纠纷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调解、仲裁程序之间顺畅转换,并为当事人及时获得域外法查明、涉外翻译、涉外公证等法律服务提供指引,推动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质化解决。
“与传统民商事多元化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不同,此次发布的涉外商事纠纷机制中,我们首次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的一站式平台。同时,在新片区,首次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曹克睿介绍。
此外,这一“机制”还为当事人提供了涉外商事案件配套保障。比如,法院将就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的国际公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探索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咨询机制,组织当事人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辩论,并依法审查。
同时,法院还支持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建立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名册等,提高涉外商事调解、仲裁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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