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第五届中国自贸区法治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

从临港新片区到海南自贸港的法治之路

本文字数:2041

  □法治报记者  徐慧

2019年12月2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协办的第五届中国自贸区法治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上海自贸区新片区与海南自贸港法治保障。

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法治之路

论坛分为两个讨论环节。第一环节的主题为“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法治之路”,由厦门大学法学院蔡从燕教授主持,他从国际投资领域中地方政府行为,中央政府担责的趋势切入,认为正确处理央地关系对于适应当前国际经贸新形势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黄爱武副局长围绕“上海自贸区法制供给与保障”发言。他指出上海自贸区现有法制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调法”,地方的先行先试和变通执行。面对实践中的难题,他提出上海自贸区法律供给路径建议:通过概括授权方式赋予上海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提高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文件法律地位,赋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高权限的立法权,赋予浦东地方立法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黄韬围绕“设立临港新片区背景下沪浙自贸区协作的法律思考”进行报告。他指出沪浙自贸区协作的现实基础在于二者空间上的高度联结性、未来交通设施的进一步便利化、功能上的高度互补性和既往的合作基础。二者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协商、行政协议、建设跨区域组织、建设中央主导的协调机制促进协作,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经验。两个自贸区协作的制度瓶颈在于自下而上的自贸区改革路径与自上而下的政治法律结构之间的矛盾、浙江自贸区建设中的地级市层级的先天瓶颈、缺乏“地方自治”观念、区域间协作的基本法缺位。他同时提出沪浙自贸区协作创新可以在货物、服务、人员、资本四大自由中寻求具体适用,使得区域协作机制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来自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的孙益武副教授,报告主题为“自由贸易区(港):数据要素能否自由流动”?他从临港自贸区方案和海南自贸港方案中数据流动的设定切入,对比诸多国际贸易协定和欧盟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从而进一步讨论“数据所有权”的引入,需要区分个人数据所有权与独立于个人身份识别的数据“所有权”。基于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数据自由流动,他对数字自由区的构想提出疑问并指出现实中数字贸易壁垒的情况,认为软法和硬法的共同结合可以推动数据跨境流动。

海南自贸港法的制定与法治保障

第二讨论环节由山东大学黄世席教授主持,以“海南自贸港法的制定与法治保障”为主题。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主任郑少华教授以“从上海新片区到海南自贸港的法治之路”为题发言。他从中国(上海)自贸区新片区与海南自贸港成为全球最有竞争力的自贸港(园)区的目标出发,指出二者的发展目标是可复制可推广的,但是伴随差异化发展的现实,试验的具体内容具有不可复制不可推广性。两个区域的自贸区(港)建设应当以企业自由为核心,范围限于“境内关外”,坚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放松管制的理念,严守“两反一防”的红线,确立竞争中立的主线。两个地区的法治路径应当基于前期建设的经验和反思:立法方面,坚持因地调法、因地变法、因地立法;行政执法方面,注重协同治理、综合监管、极简审批;司法方面,关键在于颁布针对自贸区(港)的司法性文件,建立商事法院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公布指导性和类型化案例。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常健教授围绕“协同治理、指导性授权与自由贸易港治理模式的法律设计”进行报告。他指出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要借鉴之前自贸区协同治理的模式,把握住树立中央权威、在请示授权基础上层层推进、先行先试和大胆探索、相互借鉴引领等关键。自由贸易港协同治理的本质在于指导性授权,缺憾在于顶层设计缺失、法律整体性授权不足、具体制度衔接错位。自由贸易港的法律设计应当从整体性授权出发,坚持一体推进、鼓励创新、平衡协调的治理原则。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以“国际金融规则的构成及对我国自贸区发展的启示”为主题进行报告。她通过实例说明经济发展的路径和金融的现实功能,指出国际金融规则中软法和硬法并存的现状,具体包括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国际金融法的大量基础源于发达的民商法律基础,监管的思路趋于系统化,金融软法基于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和金融政策的复杂性而存在。自贸区(港)金融改革将涉及宏微观审慎监管的本土化、国内监管的协调合作、跨国监管的协调合作、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准备、金融产品及基础设施中的法律问题。对自贸区(港)的金融开放创新,她提出具体建议:以投融资便利为根本,以机构和产品为抓手,以风险控制为保障,大力推进资金流动的自由;引进外资交易所,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充分国民待遇,制定实施金融高端人才计划,大力提升金融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商事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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