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人身损害赔偿走向“同命同价”

本文字数: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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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在此之前,已有多地发布了类似规定。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可以说,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实行“同命同价”已是大势所趋。

“同命同价”这一提法不准确

无论“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这样简单化的提法本身都是值得商榷的。

和晓科:人们通常所说的“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发生人员伤亡的事件中,由于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赔偿数额也不同的现象。

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社会上已经有过很多讨论,“同命不同价”这个简单的提法的确很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质疑。

之所以存在“同命不同价”,是基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城镇和农村不同,且各地赔偿标准也不相同的状况,有人便把这种现象称为“同命不同价”。

但我认为,无论“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这样简单化的提法本身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生命是无价的,也无法进行估价,人和人的生命本身是平等的,我想这样的观念大家都能够认同。各种人身伤亡赔偿,本身并不是对“生命”进行估价并给予赔偿,而是对受害者丧失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而给自己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将这个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简单地归结为“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自然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和质疑。

目前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主要适用“填平原则”,即受害者在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赔偿金得以“填平”。既然是对丧失生命或者遭受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那么不同人当然就会有所不同,各地都有本地域的赔偿标准。

而在发生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给家属的赔偿也是对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赔偿“因地制宜”有一定合理性

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来说,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和收入状况来承担相应赔偿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它平衡了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利益。

潘轶:我国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不同地区居民的平均收入、家庭个人生活支出等也不相同,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因此,如果排除“命价”这一错误观念,那么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来说,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和收入状况来承担相应赔偿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它平衡了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利益,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

至于相关赔偿的“因地制宜”,目前已经不再僵化地只看户籍,而是考虑到了“经常居住地”因素。

相关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对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当然,在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死者一方往往需要对经常居住地加以举证证明。

即便如此,“同命不同价”的状况依旧难以消除——同样遭遇交通事故,如果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死者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应的赔偿就会大为减少。但由于是基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不同事故,因此给人的“差别感”不至于如此强烈。

一定程度统一标准是大势所趋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2019年内启动。

李晓茂: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在各地有所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人们比较关注的“同命不同价”,其实针对的只是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同命不同价”,比如对于同一起事故中的死者适用不同标准。

但事实上,对于这样不合理的差别,法律早已关注并作出了调整。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已经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基于这一规定,以及适用“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司法实践,事实上如今引发关注和质疑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经大为减少。

此外《国家赔偿法》已经明确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并不基于死者的户籍作区别对待。

对于工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的很明确,并没有对同样的情况依照户籍区别对待。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2019年内启动。

随后,安徽、陕西、河南、湖南、广东等地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项目作了城乡统一。

比如广东就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应该说,一定程度统一标准已是大势所趋。

■相关报道

广东: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  “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

《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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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人身损害赔偿走向“同命同价” 2020-01-06 2 2020年0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