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捡拾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律师:可能涉嫌盗窃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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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晚报》报道,火车站客流量大,经常有粗心旅客遗落包裹、财物。大多数被人捡到送交车站或者警方,少数被人当作无主物直接拿走了。

事实上,捡到财物直接拿走甚至藏匿的行为十分危险,这样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捡走”可能涉嫌盗窃

去年12月8日9时30分,北京西站派出所值勤民警在北京西站二楼候车大厅巡视时,接到旅客肖先生报警。肖先生说,他在南广场进站过安检时,放入安检机内的黑色挎包不见了,包内有现金5850元,2部手机,还有2张银行卡。

接报后,民警立即调取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肖先生于9时20分左右在南广场3号安检口进站,因忙着将两个行李箱放在传送带上,他随手将自己另外一个黑色背包放在了别人的行李箱上。行李通过传送带后,肖先生只顾着搬运两件大行李箱,没有及时收起小包。没想到,紧随其后的一位身穿皮草马甲的中年女子在拿自己的行李箱时,连带将肖先生的背包和自己的挎包一起拎走了。

民警在第十一候车室找到该名女子,并在其行李箱内查获肖先生的背包。

女子自称过安检后并不知道手里多拿了一个包,直到候车室内方才察觉,便将背包藏在自己的行李箱里想据为己有。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民警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无独有偶。今年11月20日11时许,安检员小董来到天津站派出所报警。原来小董在换班时发现,原本一直装在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电话回拨过去,立马被人挂断,怀疑手机被盗。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民警发现,小董在查验一名男子行李时,手机从口袋中掉落,正好掉到了男子的包裹旁。

查验完毕后,男子发现小董掉落的手机,没有吭声,反而在观察了几秒后,立即捡起装进自己的包中进站乘车。该男子后被铁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铁路民警告诉记者,是“捡拾”还是“盗窃”要根据当事人主观目的、事发经过、捡拾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明知是他人财物,且财物尚未脱离事主的控制范围,当事人所谓的“捡拾”具有明显的主观占有故意,其行为就已涉嫌盗窃。

“换句话说,明知是别人的东西,看到东西遗落不吭声就拿走,这种行为就属于秘密窃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构成盗窃。”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进一步解读说。

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铁路民警告诉记者,火车站是客流量较大的地方,旅客因粗心大意遗失物品的情况非常多见。12月以来截止到22日,仅22天的时间,北京南站警方就已帮助81名粗心旅客找回价值近7万元的遗失物品。

粗心旅客多,遗失物品被他人捡走的情况自然也不少。“其实,这种行为很危险,存在很多法律风险。”赵三平律师提醒,捡到遗失物品不能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这是法定义务。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拾了无主物被人找上门还拒不归还,后果就更严重了。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赵三平表示,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失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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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捡拾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2020-01-13 2 2020年01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