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每年春节前夕,“年终奖”就成了人们尤其是在职员工关注的焦点。人们不但关心自家单位发多少年终奖,还会留意其他单位甚至行业的年终奖情况。
那么,法律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是否有什么明确说法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法律层面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的约定以及单位的相关规定。
李晓茂:对于“年终奖”的发放问题,法律层面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主要还是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的约定以及单位的相关规定。
首先,法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并未具体到年终奖这一名目上。
也就是说,虽然年终奖也属于劳动报酬,但只要单位按照规定发放了工资,就算履行了劳动法上的义务,法律并不强制单位发放年终奖。
《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多少,属于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依法由单位自主确定,法律并不干涉。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周期,“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对于年终奖发放时间,法律就没有规定。大多数单位遵循中国传统,会在春节前夕发放年终奖。但有些企业会根据自身的“财年”来发放年终奖,发放时间就未必在春节前。
有没有年终奖要看约定
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约定,但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补充约定。
潘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年终奖问题一般由双方作出约定,或者由单位制定相关规定。
约定或者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员工有无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金额和支付条件。
其中,年终奖的金额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支付条件可以是无条件支付,也可以和企业盈利情况、员工绩效以及在单位服务时间等条件挂钩。
一般来说,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约定,但也可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补充约定,甚至通过新的约定来改变旧的约定。
如果单位选择对年终奖作出规定,那么就需要注意遵循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签收程序,以确保相关内容为员工所知悉,以及能够实际发生效力。
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单位应当遵守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否则员工可以依法维权,其诉求的实质就是追索应得的劳动报酬。
和晓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围。”因此,年终奖在性质上属于工资。
单位一旦通过约定或者规定,明确了年终奖的数额和发放条件,那么年终奖就明确成为了员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单位应当遵守约定或规定,否则员工可以依法维权,其诉求的实质就是追索应得的劳动报酬。
员工离职不一定没有年终奖
基于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员工确已付出了一年或者将近一年的劳动,那么劳动仲裁或法院很可能支持员工的诉求,酌情确定年终奖的数额。
李晓茂:在常见的因年终奖引发的劳动争议中,比较多的是因离职或者绩效考核引发的。
对于此类年终奖纠纷,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如果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主要还是依据双方约定、单位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作出裁判。
首先,员工主张年终奖的前提应当是明确约定或者规定有年终奖。
如果未明确约定有年终奖,员工的要求就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在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如果不发或者少发年终奖,就必须对此进行举证。
比如以员工提前离职为由不发或者少发,单位需要举证有具体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基于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员工确已付出了一年或者将近一年的劳动,那么劳动仲裁或法院很可能支持员工的诉求,酌情确定年终奖的数额。
比如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不发或者少发时,这部分年终奖的实质会被认为是绩效工资。劳动仲裁或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劳动者是否满足“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
总之,在上述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给予单位较高的举证要求。
如果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不到位,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很可能最终被判定需要发放年终奖给员工。
■相关报道
单位效益不佳可以不发年终奖?
据《钱江晚报》报道,年终奖发了吗?发了多少?这个月,大家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年终奖。
不过现实中,年终奖发放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导火索之一。
比如,单位亏损就能不发年终奖么?
叶某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温岭市一家百年老字号药店工作。
2016年底,身边的很多朋友都拿到年终奖,她却左等右等没有等到,感觉很郁闷。她自认为业绩不错、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越想越气之下,叶某不惜与药店“撕破脸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来又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讨回7226.54元的年终奖。
药店认为,考核方案中就规定了年终奖视公司效益状况和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核定,在考评后发放。当时药店已经连续亏损,所以不发年终奖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审理认为,药店的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年终奖是根据叶某所在的部门在年底统计核算好她的年度绩效情况而予以发放。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药店仅以连续亏损为由决定不发放2016年度的年终奖,违反了有关薪酬发放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叶某的诉求。
为避免纠纷,法官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将工资(包括年终奖)标准、发放情况等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出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以免处于下风。
用人单位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确定相关工资待遇外,还要多方衡量,注明公平与合理,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明确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范围、条件、标准、时间及方式等,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交流,使奖金的发放更加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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