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庄女士
投诉时间:2019年8月
2018年底,庄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负责此装修的监理全权负责。同时,合同约定装修款项分四次支付,分别为签订合同后支付35%,完成部分工程后支付35%,验收后支付25%,剩余5%在装修6个月内付清。装修完工时,监理却迟迟不实施验收工作,并要求庄女士支付剩余30%款项,对此庄女士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进行。
庄女士表示,房屋的装修多处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面不平、墙面没有打磨、房门质量差等,需要装修队进行修复及更换,且装修队还存在拖延工期等违约的情况。对此,监理则试图通过省略验收环节,逃避承担装修、维保责任及费用。
双方因此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庄女士致电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庄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联系了该装修公司,但该公司称涉事监理并非该公司员工。工作人员又联系到监理洪先生,但对方第一次接通电话后态度恶劣并挂断电话;工作人员再次拨通电话,其接听后不说话,拒绝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装修公司,该公司人员坚称洪先生并非其公司员工,且工程款并未进入公司账户。工作人员指出庄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均有公司盖章,如果是假冒的,则监理涉嫌伪造公章,需要装修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对方当时承诺向领导汇报后再回复。
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上洪监理,建议其来消保委做现场调解,但洪监理以货款未付清、无法与消费者沟通及自己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此后,工作人员不断联系装修公司,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最终,因被诉方不配合调解工作而终止调解,浦东新区消保委建议庄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消保委工作人员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该案件有其复杂性,表面看来,监理冒用装修公司名义与庄女士签订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后庄女士根据合同无法向装修公司追责,只能追责个人,导致维权困难。如果监理冒用装修公司名义与庄女士签订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装修公司有责任配合消保委查清事实真相,但却拒绝出具监理冒用公司名义的证明。装修公司由于拒绝“自证清白”,其与监理之间不排除存在利益关系的可能性。根据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庄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与装修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装修公司若提出相反意见,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装修公司与监理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装修公司证实该合同签订确实与其无关,系监理个人非法所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庄女士可对该监理提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庄女士可以要求返工和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款事宜。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就消费者庄女士的遭遇而言,最大的争议在于她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否有效及假定无效情形下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庄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合同上的公章是否确系装修公司的。”金玮律师表示,在装修合同上所盖公章真实的情形下,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否则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如装修公司履行装修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庄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并索赔经济损失。
金玮律师坦言,如若系监理个人伪造装修公司公章并与庄女士订立装修合同的,则该监理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则装修公司与庄女士均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依法追究监理个人的刑事责任,庄女士同时也可依法追究监理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装修公司目前对于合同上的公章真实性不置可否的现状,同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从维权与诉讼策略上考量,建议庄女士先起诉装修公司,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届时通过法院就装修合同纠纷的审理,装修公司将不得不就公章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从而厘清与辨别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金玮律师表示,如果公章系真实或者公章系伪造但装修公司负有过错的,则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章系伪造且装修公司不负有过错的,则由监理个人承担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须注意甄别与核验经营证照;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合同条款,合同中应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做明确约定,对己方明显不利或有失公允的条款应做删减与修订;须特别注意的是,工程款应支付到装修公司的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以免上当受骗;还应保留好付款凭证及索要发票,以便在将来如有纠纷时能有效维权。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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