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20年第1期 总第73期)

本文字数:1160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本期关注】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类型演变与犯罪危机预防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互联网+”社会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科技创新先行、监管机制跟进不足,导致第三方网络平台潜藏着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危机。考虑到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身运行机制的重大改变,其已逐渐由直接或间接的犯罪参与者演变成为只在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起到居间作用的媒介主体,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免除刑事责任,但对于因未完全履行监管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平台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潜藏的犯罪危机,需借助科学的犯罪学理论,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加以预防。

【理论前沿】

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智慧法治】

数据确权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作者:韩旭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数据确权存在多种理论,首先可置于既有制度规范中考察。这可能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规范。然而,无论是单独适用还是综合适用,既有规范均无法充分解答数据权属、保护与利用的问题。

其次,从数据新型权利理论来看,亦未能实现数据确权。该类理论多建立在劳动赋权的简单论证之上,并未深入研究数据权利的生产机制,以致数据权利主体、客体均难以判定,且无法回应实践中的数据治理问题。

数据确权的困境植根于以意志论、利益论为代表的传统权利理论无法解释新的数据问题。通过对数据权利生产机制考察发现,算法在数据价值与数据权利的形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通过算法规制反向实现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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