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法治文萃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沪市监杨履催〔2020〕号102018000515号

本文字数: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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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杨处字〔2019〕第10201800055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没款捌万零捌佰肆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尹堃元  陈国樑联系电话:021-55895137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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