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公共场所意外跌落 场所管理人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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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武平县的廖某在一公共休闲场所歇息时,倚靠的护栏突然断裂导致其摔成九级伤残,廖某将该场所所在地的居委会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廖某带孙女在某休闲场所玩耍,倚靠在水泥护栏上时,栏杆突然断裂脱落,致其不慎跌落至高约两米的坎下,经鉴定,廖某构成九级伤残。廖某遂将该休闲场所所在地的A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7880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健身场所虽系供市民休闲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但非营利性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A居委会作为涉案场所的管理人,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其对廖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作为成年人,对栏杆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倚靠姿势、动作幅度等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遂据此酌定A居委会承担70%赔偿责任,廖某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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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公共场所意外跌落 场所管理人担责七成 2020-02-19 2 2020年02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