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中年丧子无疑是人生一大悲事,张先生夫妇就承受了这样的痛苦。他们的儿子小张从网上药品商城购买了大量秋水仙碱,服用后自杀身亡。张先生夫妇认为秋水仙碱是处方药,而网上药店将其出售给没有处方凭证的小张,应当对小张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他们将四家网上药店以及药品商城平台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一家来自江苏无锡,尽管日子过得不错,但儿子小张却并不快乐,他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不堪忍受病情的折磨,小张最终还是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于是,从2018年11月9日开始,他在几天时间内通过某网上药品平台,向四家网上药店购买了总计22盒秋水仙碱片。同年11月19日下午,小张因为情绪问题,服用200片秋水仙碱片自杀。张先生夫妇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但小张依旧在3天后离开了人世。
张先生夫妇认为秋水仙碱片是处方药,而四家网上商城在小张无处方凭证情况下,在药品商城平台上上任意销售秋水仙碱片,导致小张服用过量而死亡,故四家网上药店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而药品商城平台,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张先生夫妇诉请法院,判令4家药店以及网上药品商城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46万余元的50%。
对此,四家网上药店均认为,他们的售药行为与小张死亡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自杀是小张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小张的入院记录、首次就医记录、就医记录等证据,都可以证明事发当天,小张因情绪原因服用大量秋水仙碱片自杀。小张在3个月前也曾大量服用精神类药物自杀,并且小张无痛风性关节炎病史,其无需服用秋水仙碱片,秋水仙碱片只能治疗痛风性关节炎,不能治疗其他疾病。且张先生一家未能证明小张是服用了4名被告售出的秋水仙碱片。
四家药店还认为,张先生一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无请求权基础。4家网上药店没有实施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更不是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驳回张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即使4名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药品商城平台对张先生夫妇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同时,网上药店还表示,秋水仙碱片是“其他处方药”,网络可以销售,4名被告没有违规售药。秋水仙碱片不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按2017年新规定秋水仙碱片可以网上登记销售。本案涉及的秋水仙碱片是属于“其他处方药”,不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之列,可以不凭处方而“登记销售”。本案不是医疗损害责任,因为被告均不是医疗机构,无须承担医疗机构之赔偿责任。据此,张先生一家未能举证证明4家网上药店的售药行为与小张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各被告均未实施侵权行为,小张死亡系自杀行为造成,4家药店无需向张先生一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药品商城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一家全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张因药物过量(秋水仙碱)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小张在2018年11月19日服用过量秋水仙碱的行为是其主观上刻意为之,不是他人(包括本案被告)主观实施加害行为所致,即便被告未按相关规定销售秋水仙碱片,亦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因此4名被告不存有对小张的侵权行为。另外,张先生一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上海伊邦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小张存有侵权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夫妇全部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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