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叶芳
□如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因食用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就有可能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控制。但在遍布全国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上,野生动物被捕获后申报检疫的极少,持动物防疫合格证销售野生动物的极少,市场监管严重缺位。
□从防疫的角度,动物分为不可饲养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可饲养可食用的农场动物和可饲养不可食用的伴侣动物,分类的标准为是否适用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
□就未来的疫情控制而言,应当立刻着手构建全面的长效动物防疫系统,为此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养殖和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同时,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禁止伴侣目的之外的犬猫交易。
国人动物防疫意识匮乏
野味消费的背后是中国人所谓的饮食文化传统和动物防疫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的极度淡薄,这里既有愚昧,认为吃野味有利于身体康健;也有虚荣,认为吃野味是一种拥有特权的身份象征;更多的是残忍,仅仅为了满足口腹之欲。而为什么经历了2003年非典引发的社会灾难后,中国人对野味的偏好毫无收敛?根源在于动物防疫法未能得到重视和执行。在历次与动物有关的疫情防控中,所有官方非官方的消息发布、媒体报道和专家建言中,没有人提到这部法有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和遵守。这部法和“防疫”这个词,对一般民众来说,非常陌生。在一个经历过重大疫情的国家,动物防疫意识全面匮乏,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动物能不能吃,吃了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和后果,相关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可见,《动物防疫法》所称之防疫,覆盖了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
所有的动物,无论是可食用的还是不可食用的,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动物的,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如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因食用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就有可能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控制。然而,在遍布全国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上,野生动物被捕获后申报检疫的极少,持动物防疫合格证销售野生动物的极少,市场监管严重缺位,整个国家的动物防疫法律秩序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在中国,道德、说教甚至社会灾难都管不住什么都吃的人,唯严格执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严厉打击才有可能改变国人的消费习惯和动物观,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即,制度塑造人格。
防疫法上动物定位不同
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越来越频繁,SARS、亨德拉、尼帕病毒、H7N 9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的共同特点是都和动物有关。研究人员做过统计,有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这使得动物防疫法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本次武汉疫情的源头已经确定是野生动物。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人畜共患病的病毒源头可能是任何动物,野生动物、伴侣动物和农场动物都有可能。动物防疫法对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防疫要求,从而决定了各类动物的可食用性。
对于野生动物的防疫,《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结合该法第三十条,经检疫合格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来源合法的野生动物可以食用。但是,基于野生动物之“野生”的特点,无法制定屠宰检疫规程,故而食用野生动物本身存在天然的风险。
农场动物之所以可食用,其基本保障是可以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避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食品安全。故而,原农业部先后对各类农场动物制定了屠宰检疫规程,诸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等。
比较特殊的是伴侣动物(犬与猫),可饲养而不可食用。犬猫在各国均获得“非食品来源”的法律地位。我国也不例外。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清楚地说明了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的理由:
(1)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2)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3)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故而,原农业部没有制定犬和猫“屠宰检疫规程”,只要求进行产地检疫。而且,在各项《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只有《猫产地检疫规程》和《狗产地检疫规程》两篇特别注明运载工具和笼具应“兼顾动物福利”。另外,全国建立了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概言之,从防疫的角度,动物分为不可饲养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可饲养可食用的农场动物和可饲养不可食用的伴侣动物,分类的标准为是否适用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
建立全面长效的法律机制
口罩、洗手、宅家、不吃野味,这些一再重弹的老调都防不住疫情再次发生。法律得不到执行,就不可能被遵守。就本次疫情控制而言,要求动物检疫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行动起来控制疫情,查处各地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检疫后放归大自然,以对脆弱的生态系统稍作恢复。
就未来的疫情控制而言,应当立刻着手构建全面的长效动物防疫系统。这个防疫系统全面覆盖野生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其他动物的防疫,目前的薄弱环节在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在此提出两个具体建议: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养殖和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无论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还是防疫的角度,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是正当、合理的,应当尽快修法。建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做出调整,将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纳入立法指导思想,与维持生态平衡理念并重。为贯彻这一思想,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禁止一切因物种保护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养殖,禁止一切以食用、药用、皮毛获取、工艺制作等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利用和交易行为。
2、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禁止伴侣目的之外的犬猫交易。在狂犬病预防上,建议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该条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扑灭狂犬之外,增加了捕杀野犬的规定,涉嫌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严格执行强制防疫制度,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改变中国在全球狂犬病防治领域声名狼籍的状态(引自严家新)。
同时,建议承认伴侣动物的“非食品原料”法律地位,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取缔各地的猫狗肉馆,查处以食用、皮毛获取等为目的的伴侣动物养殖、收购、运输、屠宰和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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