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近日在杨浦区,刚刚经14天隔离期满的居民张某因一次出门,与邻居发生了纠纷。张某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依法隔离义务,为何邻居还要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自己?街道调解员介入后,通过解读法律法规明确表示,不得歧视被隔离人员,而相关人员接受隔离也是法定义务,最终成功化解双方心结,定纷止争。
【事件起因】
近日,长白街道有一位从疫情重点地区回沪人员张某,在1月26日回到住所后立即联系居委,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居委工作,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间,居委干部为其送来了温度计和消毒酒精,并每天为其送菜、倒垃圾。
2月9日,隔离期满,张某身体状况一切正常,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隔离。次日,张某为采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准备下楼,被楼下居民撞见,楼下居民认为其是被隔离人员,不应出门,表示该住户的行为有可能对他人造成“疫情危害”,上前阻拦,而张某觉得自己已经配合做到了14天的隔离义务,为什么周围邻居还会用“有色眼镜”看待自己,极其气愤,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调解经过】
长白街道人民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
调解员首先以上海出台的最新规定提供法律支撑。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试行。决定是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其次,调解员告知张某,其担负有如实告知、自觉隔离的义务,并向其明确了相关法律后果。根据上海警方发布的《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拒不接受隔离的,最高可判七年——按两高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后,调解员也依法向小区居民明确,被隔离人员依法获得关心帮助,并不得被歧视。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通过调解员在情在理的劝说,以及对法律条例的解读,成功平息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同时,也缓解了当事人紧张、惶恐的情绪。
【调解心得】
本案成功调处后,人民调解员认为,一是做到严格守法。继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被依法采取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如果故意隐瞒行程、不报备不隔离,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与他人接触,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二是理性对待。疫情期间,社区居民要做到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责难,“隔离不隔心”,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尊重其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发生纠纷矛盾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实现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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