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此前,因李文亮医生姓名遭商标抢注,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后以“李文亮”为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被驳回。
对于此类恶意蹭热点、傍名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法律究竟如何规制呢?
抢注蹭热点由来已久
蹭热点、傍名牌名人抢注商标的行为,其实由来已久。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
李晓茂:蹭热点、傍名牌名人抢注商标的行为,其实由来已久。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
该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时不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
对于申请人,《商标法实施条例》也仅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虽然《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但在实践中,对于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较难调查核实的。
此外,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商标代理机构,专事代理商标的注册、转让等事宜,并以此盈利。
商标不可侵犯他人权利
《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和晓科:我国《商标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见,姓名本身并未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现实中也存在大量源自姓名的商标。
但是,《商标法》也有相关条款来规制恶意注册他人姓名为商标的行为。
首先该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他人的姓名权可以视为一种“在先权利”。
其次该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将李文亮、钟南山之类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除了涉及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还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有其他不良影响。
据此,此类商标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对恶意抢注商标应加大惩处力度
从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罚,主要针对的是商标代理机构。
潘轶:今年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从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罚,主要针对的是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以震慑此类有害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相关报道
知识产权局:严打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
据“央广网”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综合运用监控排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商标代理行业监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对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通知要求,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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