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民 裴彩霞
新冠肺炎疫情平息后,如何迅速重振民心,继续改革开放发展之路,如何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已持续呼吁两年之余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成为社会方方面面未雨绸缪话题。
加大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力度,社会焦点往往放在纠正对民营企业家的错误裁判,但真正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如何纠正还在发生的错误,避免在纠错的同时产生新的错误,应当从加大民营企业的刑民事诉讼权利司法保护入手。
2020年1月中旬,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邀约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共同举行“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权利司法保护现况及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首先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诉讼权利司法保护,才能保证中央领导的要求及具体司法规范在执行时不缩水、不走样,由此及彼,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民企诉讼权利遭侵犯
目前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权利司法保护存在超范围扣押、违法监管、滥用侦查措施、被告及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司法救济渠道缺乏等六方面问题:
1.超范围扣押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财物,将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文件、账册、存款及汽车等财物交个人保管使用。
2.律师为被告提供侦查阶段法律服务遭遇阻绕。
3.严重超期羁押、逾期审理。
4.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诉讼权利缺乏司法保障。
5.转嫁民事执行程序违法错误。
6.超标查封民事诉讼标的,剥夺当事人复议权利。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法院执行局孟祥局长强调:“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保全,违者一律追责,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或违法而为的情况。
实体公正有赖程序公正
经过四十余年改革开放,尤其是三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程序法律规范已相当完备,无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法规几经升级换代、修订完善,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理应形成司法共识,但实际情况并不够理想。程序公正优先的意识尚不能说已真正建立,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机制仍相当脆弱,还处在需要中央领导不断关注及过问的状态,乃至中央领导持续强调,仍问题不绝。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建立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司法共识,建立及完善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司法体制与机制。
程序法既是诉讼活动行为规范,又是诉讼活动司法公正的保障,更是国家推行法治的标志,维护法律权威的象征。程序违法势必影响实体公正;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必定不公,即便实体公正,也不能起到维护法律权威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损害法律权威及国家法治。
司法程序违法,对民营企业的伤害,较之错误的实体裁判,有过之而无不及。诉讼程序具有即时性,无论拘人还是扣物,对民营企业均具有不可逆的影响,轻者停业,重者破产。待案件审结实体裁判,即便无罪或罪轻释放,企业或已伤筋动骨,或无生还可能。例如深圳梁兴辉案超范围扣押公司印章财物、持续六年没有审结等,虽属个案,亦绝非个别现象。
中央对民营企业保护的标准及要求已从营商环境保护,推进到刑事司法保护,再提升到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2020年1月19日中央举行政法工作会议:再次特别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疫后恢复经济的司法举措
防控新冠病毒疫情,有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等即时性数据作为参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即时性参照数据是什么?关注及纠正民营企业刑民事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有助于更迅速、更明显取得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效果,不仅将中央加大司法保护要求落到实处,也可以由此发现及纠正贯彻落实不力乃至阻碍抗拒问题。
由此及彼,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强调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期待及公信力,从而为新冠病毒疫情解除后迅速提振民心,恢复经济提供可持续法治保障。具体举措建议:
1.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误区,强调程序公正优先意识,推行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司法共识。
2.立法机关开展刑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大检查,重点发现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展开完善程序立法调研,实质性推进全国人大已通过实施的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调整办法,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实施调整职权范围的陪审制度。
3.各级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对正在审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专项意见,逐项落实问题原因及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必须列入判决书并提出评判意见。上诉或申诉法院对原判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及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一票否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程序法纠正程序违法,从根本上建立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程序法机制。
4.推进及设立律师分类制度,单列刑事诉讼律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律师与非诉讼律师分类制度,确保诉讼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及管理。
5.加强社会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司法程序公正进行监督。欢迎社会传媒旁听及报道案件公开审理,突出监督司法程序公正,专家学者对司法个案评论应突出法理评析。
6.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增加程序违法成本。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操作上未能有效发挥遏制司法程序违法作用。因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给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约束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程序法。
(王俊民为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教授、裴彩霞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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