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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林女士目前所住的公租房原承租人是其公公婆婆,但两位老人已先后去世,户口簿上只剩林女士和她丈夫的名字。如今,该承租房面临拆迁,林女士夫妇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林女士丈夫的亲弟弟尽管户籍并不在此公租房内,得知消息后,依然要求分配部分利益。林女士丈夫考虑兄弟情谊,就自己与兄弟签了一份协议,但并没有征求林女士的意见。对此,林女士认为不合理。她认为小叔子的户籍已经迁走,不该享有相应的权益。
律师分析认为,林女士公婆去世后,林女士的丈夫成为了公有住房新的承租人,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林女士丈夫的兄弟如果在拆迁时,其户籍在本市但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一年以上,也没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其不是房屋的同住人,是无权主张动拆迁补偿款利益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丈夫与其兄弟签订的家庭协议,并非拆迁利益的分配约定,而系兄弟之间自行达成的一种金钱赠与的合同约定。林女士丈夫赠与其兄弟钱款的基础是该钱款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该款项涉及第三人利益,则无权单方将该钱款以协议的方式给予其兄弟。
【事由】
林女士最近因为公房拆迁一事非常烦恼,她丈夫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兄弟私下签了一份家庭协议,对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对此,她无法认同。
林女士告诉记者,这套公房原来的承租人是她丈夫的父母,但两位老人先后离世,如今该房户籍名下只有自己夫妇两人。林女士丈夫的兄弟30多年前结婚时,就将户籍迁到女方家了,但如今听说公房要拆迁,就前来要求参与分配。而林女士的丈夫为了防止家庭矛盾爆发,同时也想在相关部门要求交房的最后时刻不节外生枝,在没有与林女士商量的情况下,私下与其兄弟签订了家庭协议。
林女士认为丈夫没有与自己商量就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感到很不满,同时也认为这样的协议应该无效。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有性质,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在老人去世后,公有房屋不能作为遗产由家庭成员进行分割,因此林女士丈夫的兄弟不能当然地成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更不能当然地享有公有房屋的动拆迁补偿。
崔瑶律师表示,事实上公有房屋动拆迁,只有承租人、同住人等符合规定的人员才有权获得动拆迁补偿款。在林女士公婆去世后,林女士的丈夫成为了公有住房新的承租人,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中涉及的同住人概念,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林女士丈夫的兄弟如果在拆迁时,其户籍在本市但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一年以上,也没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其不是房屋的同住人,是无权主张动拆迁补偿款利益分配的。
崔瑶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的丈夫与兄弟签订的家庭协议,并非拆迁利益的分配约定,而系兄弟之间自行达成的一种金钱赠与的合同约定。林女士丈夫赠与其兄弟钱款的基础是该钱款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该款项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属于林女士的钱款或者第三人的钱款,则林女士丈夫无权单方将该钱款以协议的方式给予其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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