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权威曝光

惩治“线上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空白亟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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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多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学者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只能事后救济、难以事先预防。

“线上侵害”未成年人应严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惩治对象只是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传播者,并没有直接针对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

目前,对于媒体曝光的类似行为如何惩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但是以上法律尚无法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线上侵害”。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达到猥亵儿童罪的定罪标准,无法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与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相关的犯罪中,认定入罪与否要区分牟利与非牟利目的,定罪标准较高,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文件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都有要求。另外,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缺乏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对“浏览”行为更无刑事处罚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介绍,在很多国家,除传播者之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

涉儿童色情信息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刑事惩罚力度远重于一些针对成人的色情、淫秽犯罪,儿童的性利益、性权益受到特殊保护,认定“色情”的标准远低于成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以整个条文的形式,将儿童色情定性为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及早拔起黑色“毒瘤”

多名学者呼吁,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是一条黑色产业链,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瘤”,早该被连根拔起。

有学者呼吁,从现实来看,频繁更换网址、服务器设在国外等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给司法打击增加了难度。不过,儿童色情“暗网”,哪怕是所谓“会员制”、哪怕服务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浏览、持有、传播这些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也决定了这些行为应受我国法律规制。

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是继续提升打击力度,使之区别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司法力量对未成年人性权益实施特殊保护,形成任何犯罪分子都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2018年3月,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联合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从法律法规上完善对网络涉及儿童色情信息问题的禁止规定。

这份建议提到,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网络色情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更多被视作社会道德伦理问题,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刑法对于持有、浏览以未成年人作为色情淫秽制品题材的相关物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制。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佟丽华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网站,更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线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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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权威曝光 B03 惩治“线上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空白亟须填补 2020-04-07 2 2020年04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