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域外之音

庭审直播 各走各路

国外三种模式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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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这一全国性庭审公开平台建立初期,一些地方的法院走在全国前列,为庭审公开的发展进行了探索,体现出我国改革开放中弥足珍贵的地方实践的积极性。

正是地方创新精神与中央顶层设计的结合,不仅使庭审公开在观念上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行,更促使整个法院系统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实践上行动起来,我国实现了短短数年间在智慧法院建设上的巨大进步,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了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

目前国外庭审直播存在三种模式: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的禁止直播模式,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的有限直播模式,以及巴西、国际法庭的完全直播模式。

■禁止直播模式

禁止直播模式的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国家虽然允许庭审时在少数情形下录音录像,但这些资料的传播都只能在非常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绝对不允许在庭审进行中进行直播,向公众开放,重要理由是担心直播会引发对公正审判的冲击。

德国原则上禁止庭审直播。在其2013年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法院应当公开宣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录音和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录音和电影录制以公开展示庭审或者公开庭审内容,是不允许的。”德国目前仅允许对宪法法院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转播,而且拍摄范围仅限于“从法庭辩论程序至法院确认当事人到场为止以及公开宣示裁判”部分。

德国联邦司法部、律师公会以及广播电信协会等机构均不同意向社会转播法庭审理案件情况。他们认为,一方面,转播庭审过程可能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一般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以及削弱法庭真实,致使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遭受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无法事先准确预测电视转播庭审的效果。转播庭审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只有在节目播送后才能作出判断,若发生不利后果,那时已经难以阻止和弥补。

日本对于庭审直播的态度也是禁止适用。1949年制定的《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公审庭上,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广播,但有特殊规定时,不在此限。但在实际审理中,日本允许新闻记者在开庭前两分钟进入法庭拍照,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法官进入法庭到宣布开庭的两分钟内,可以进行摄像,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就不得再拍摄。

法国长期以来全面禁止对庭审采取任何转播的方式,其法律依据是1881年7月29日有关新闻自由的法律第38(3)条规定:“行政法院或司法法院庭审开始后,禁止使用任何可以录音录像、保存或传播声音或图像的设备。”但如在庭审前提出申请,法院院长可以在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和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有权允许对辩论开始前的阶段进行拍摄。违反上述规定将处以4500欧元的罚款,法院可以要求没收和销毁设备。同时,作为上述规定的延伸,法律禁止对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录音录像或文件的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发布。“然而,重罪法庭的庭审辩论,如在重罪上诉阶段,可在审判长的审查下进行录音,除非被告人全部明确表示放弃;如在第一审阶段,审判长可依职权或在检察官或当事人的申请下命令录音。审判长还有权在受害人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下,命令按照相同条件对他们的询问或者作证进行录像。录音录像载体由重罪法院书记员查封和保管。同时依据法定方式进行电子数据保存。”依据该条第四款,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可被援用于上诉阶段和再审阶段。

■有限直播模式

限制直播模式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总的来看,英国和美国对庭审直播加以限制,但目前支持直播的观点慢慢占了上风。

在2010年以前,英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庭审直播。但是,2010年以来英国允许记者和普通民众进行文字庭审直播,英国庭审直播从绝对禁止走向相对开放。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其内容包括由法官评估风险以确定在个案中是否允许文字庭审直播,限制普通民众的文字庭审直播、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文字庭审直播,要求直播报道中须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且不得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相比英国,美国的庭审直播历史则长很多。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53条(自1946年实行,并在1972年司法会议通过),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小部分州开始授权对审判进行电视转播。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法庭数字急剧上升。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

■完全直播模式

与美国最高法院不同,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庭审直播持支持态度。例如,加拿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普及了电视庭审直播,并且在2009年开始了网络直播。

巴西是对庭审直播持积极态度的国家。2001年,巴西最高法院起草法律设立了司法电台。此外,巴西最高法院还开通自己的社交网络账号,允许直播法官们的评议过程。这在世界上大概是绝无仅有的。因此,在律师作总结陈述后法庭不存在任何秘密评议过程,法官必须在直播的情况下直接讨论案件情况,并在法庭上作出决定。

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产生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形。”1994年通过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原则》也“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但是,这一立场在近10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包括区域性人权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在庭审直播方面都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欧洲人权法院优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书面审理,如果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除非由7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17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反对,案件审理过程必须向公众开放。使用庭审直播技术的审判机构还有联合国设立于荷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于1994年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时就对其审理过程进行录像,并向全世界公布。同样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对庭审直播持相似态度,审理过程都向公众直播,所有内容都会上传到电视台或者互联网,尽管会有30分钟的延迟,也受到必要的保护措施的限制。(据《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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