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法制报》报道,一条售房信息最近刷爆了昆明人的朋友圈。信息显示,被评定为“省级文物单位”的蔡锷将军故居“得意居”将被出售。
一时激起千层浪,吃瓜群众再也坐不住了,省级文物可以随意出售?名人故居可以自由买卖?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事后查明,“得意居”并非蔡锷将军故居,只是商家炒作。
那么,在普通房屋买卖中,“蹭热点”冒充名人故居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事由:
“将军故居”标价1亿
4月13日,一条房屋出售信息仅仅发布3个多小时,就迎来了超过30000次的点击量。
信息显示,位于昆明金马碧鸡坊附近的蔡锷将军故居以1亿元的价格出售。该故居产权面积705平方米,拥有23个房间,2002年该故居被授牌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筑,有房产证、土地证,可正常交易。
一时激起千层浪,这一信息很快引起坊间热议,疾呼者有之,讥讽者有之,好奇者有之,更多的则是对这一信息的质疑。
随着“得意居”事件的持续发酵,公众对其关注度不断提高,目前,“得意居”大门紧闭,谢绝非购房者进入。
经过媒体多方求证,“得意居”并非蔡锷将军故居,而只是经过改建的昆明传统民居,长期出租给餐饮行业,其主人为云南云文地标投资公司董事长黄某。所谓“名人故居”,不过是中介在售卖房屋过程中炒作的噱头。
而“得意居”利用“名人故居”炒作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9年,“得意居”所在的西山区文管所曾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得意居”以文物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进行过警告。
而今,可以肯定的是,“得意居”并非蔡锷将军故居,而公众普遍关注的“文物出售”,不过是一场子虚乌有的炒作。
释法:
冒充故居出售系欺诈
既然“得意居”并非蔡锷将军故居,那么以名人故居、文物单位名义出售房产,是否涉嫌违法呢?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认为,首先,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且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既然“得意居”并没有被政府部门认定为文物,且其权属应为私有,那么合法的所有权人将其依法转让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得意居”所有权人对其享有不动产物权,对该不动产的转让适用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关报道中,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通过房产中介对外发布的转让信息属于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潜在买家,这个要约邀请就要受法律的规制,即至少要表意真实,不能作虚假的、不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如果接受要约邀请的买家根据卖家(或其受托人、中介)传达的信息作出购买意愿并最终受让该房屋,最后发现受让不动产并非卖方宣称的名人故居等,则可能因为卖方的虚假表意而认定其行为存在欺诈,从而引发纠纷,转让合同可能被撤销,卖方将因此承担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
白杰也同时提醒房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切不可盲目追求成交率和赚取中介费而降低对交易标的信息的审查核实标准,甚至故意隐瞒、夸大、编造虚假信息欺骗客户,这样做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而且还会因违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承担或连带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
(姜燕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