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庭后沉默不语法院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由于原告沉默不语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法官虽用近10分钟的时间反复释明法律后果,但原告仍拒绝陈述,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某公司借款1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5万元、余款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广饶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立案后,经庭前调解未果,该院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拒绝陈述原告基本情况,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官反复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陈述意见。
山东省广饶法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否则就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虽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上述行为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导致的后果与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庭作出上述裁定。
经庭后了解得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不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其不了解涉案借款相关情况。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商铺老板起诉获赔
商铺开门营业前,本想好好装修一番,不料装修公司未完工提出加价,双方争执不下,工程停工,商铺老板无奈又找来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导致开业延期造成损失,于是打起了官司。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调解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促使被告装修公司当庭兑现5000元违约金。
“2019年5月底签订《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一个月。我按约支付了装修款,但装修公司在还有很多项目没做完的情况下,单方停工且无故提出加价。”庭审中,原告商铺老板陈述,自己每月需承担6000元左右的房租及管理费,多次催促被告复工无果,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不得不另付费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施工。
一段提交法庭的录音证据显示,在与原告通话中,被告装修公司法人称,“我说句心里话,你让我不赚钱可以,你让我贴几千块钱装修我肯定不装”,原告称“你不装的话放在那里,别人也不好做”。被告法人称“可以,你找别人做”,原告称“我找别人做,那你要写一个条子给我,就是终止合同”。被告称“可以,终止合同也可以”。之后,被告一直拒绝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已支付装修总价款6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解除;被告装修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未规范停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责任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因未规范停车,与原告杨某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41670.76元。
2019年5月5日5时40分,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省道306安乡县三岔河镇电管站门前路段时,由于刘某未规范停靠车辆,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2578.08元。2019年9月23日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二个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安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对杨某足额赔偿了12万元。因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306省道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未规范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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