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充分肯定:通过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进行的“大数据抗疫”,在疫情爆发时是很重要也是很必要的,它对有效防控疫情功不可没。
但有些地区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不规范现象。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专家介绍:“防疫期间使用的信息收集网络应用程序可能有几千个。这些收集信息主体,没有统一标准和共享、互认机制,存在重复、过多收集的情况。”更有甚者,某些个人信息被泄密。日前《新华每日电讯》报道,青岛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被公之于众。类似情形在多地发生,自然引起了人们对防疫期间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无怪乎,媒体惊叹:“为抗疫‘交出’的个人信息去哪里了?”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大数据抗疫”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有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这并非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授权、有能力可以从事的。其前提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权衡,乃是当下疫情防控面临的关键问题。一旦两者失衡,势必会造成次生伤害。
在我看来,掌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权衡,亟待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二、“大数据抗疫”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储存、共享、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数据泄露、丢失、滥用,以筑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很显然,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是当前做好疫情防控的内在要求,并非“小题大做”。
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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