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2020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后“疫情时代”公共卫生之路如何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共话“抗疫”

本文字数:3254

疫情期间,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院人员需出示随申码 记者 王湧 摄

  建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入法

“我国现有法律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缺乏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指出,目前《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穷举的方式列举具体病种,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尽管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有所提及,但适用相关规定的前提是满足了“传染性”这个要件,这也造成了理论上在某一病毒确认病毒毒株和传染性、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之前,无法适用《传染病防治法》。为此,她建议修改相关法条,增加“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内容,以进一步提前确定《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时间,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治法》的预防作用。

她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疫情预警制度,简化内部报告流程。《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有类似层报规定。

但其实在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建立了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下称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是一套信息直报系统,根据其程序,一线医护人员发现传染性病例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直达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刘艳代表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简化现有的疫情报告制度,在确认审核完报告信息后,赋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报国务院的权力。同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一名“传染病报告官”,由顶级传染病专家担任,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以缩短疫情报告时间。

同时,刘艳代表认为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隐私保护、信息公布等制度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完善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在疫情发生后,各种“发灾难财”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认为,这会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带来极大干扰和破坏。他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专门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预防和惩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完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处罚程序。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冒药品;存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按照要求处置含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以突发事件应急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设立法定的“国家公共卫生日”

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只有全国人民自觉树立起科学的公共卫生理念,自觉遵循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警钟长鸣,才能让中国公共卫生水平有长足提高。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提出议案,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每年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共卫生日”。

汤亮代表指出,中国人民在2020年奋起抗疫的英勇事迹,是中国公共卫生史上的重大事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公共卫生日”,可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优越性,体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中国和世界疫情防控的责任和担当。

在他看来,通过设立“国家公共卫生日”,既可以进一步强化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与制度建设,检阅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方面的成绩,也可以正视我国在社会治理上的诸多短板和不足,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探索中国社会现代化治理的新路子。同时,有助于树立“健康中国”的全民意识,构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共建、共治与共享的治理格局。

设立“国家公共卫生日”,也是加快“健康中国”建设的体现,可以彰显国家对公众健康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公共卫生日”,可以向在疫情蔓延的危急关头,英勇“逆行”抗“疫”第一线的全国医务工作者致以崇高敬意。在当下中国,尊重医务人员,礼敬白衣天使,是一项需要持久教育的工作。

重构国家公卫安全体系  尽快完成立法

作为长期在医疗战线奋战的医务工作者,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威特别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安全体系上的短板。他认为,短板具体表现在公共卫生专业性欠缺、医防结合协同能力欠佳、基层公共卫生力量薄弱等方面。

因此,蔡威委员建议,重构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体系。“要重新整合疾控、卫监力量,纳入重构的国家公卫安全体系,施行垂直管理,并尽快完成公共卫生安全法立法。”蔡威认为,要加强疾控机构与各级医院的医防结合,公卫中心加强对各级医院的传染病防控、生物安全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医防结合,及时捕捉和控制风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建设,筑牢疾病预防控制网底。

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应急物资供给体系

“在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加快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供给体系是当务之急。”在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张恩迪看来,当前应急物资供给在流通、运输、储备、共享等方面,还有些短板需要补齐。

张恩迪委员认为,当前,应急物资的储备、运输管理大多是跨部门协作,需要进一步统筹规划。“比如,可以根据储备物资的特性、数量、有效使用期限,建立多元化科学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模式。”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优势,建立功能型应急物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物资、服务公共采购应急预案”,完善供应链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服务采购机制,明确在紧急情形下的简易采购流程。

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治理新模式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社区防控是极为重要一环。如何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思考的问题。

“社区虽然功不可没,但在有些方面仍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吕红兵委员指出,比如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应建立常规状态下,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街道、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协同合作的社区治理模式。

“就此次疫情而言,基层组织网格化运作中暴露出的法律空白点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并不明确。”因此,吕红兵委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权责义务。

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构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协同合作模式。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居委会及时收集、接收、归纳、提炼业委会的业主诉求,并上报街道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各方形成合力。在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及时回应业主对于自身权益问题的诉求。赋予业委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配合落实政府防疫措施等带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权责义务;同时,要求在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格式条款,使得物业公司在此情况下配合履行居委会、业委会的防疫措施成为其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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