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日“捷报”频传,给孩子们带来了特殊的“礼物”。
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条款,可谓“用心良苦”,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随后,5月29日,最高检、团中央等9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这个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试行意见,补上了保护未成人防线的薄弱一环。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越来越多,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干预也越来越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尤其是保护“法网”也越织越密。
从赋予胎儿以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到规定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再到收养评估制度……民法典中,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定条款诸多,无不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努力空间还很大,需继续精细拓展。
诸如向朵朵这样的困境儿童,其收养之路仍存“障碍”;又如,性侵害未成年人举证难、保护难问题仍待破解,相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尚未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再如,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原则,仍存裁执困境和争议……这些问题,尽管在法条中已有所体现,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尚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强制报告方面,其实,早在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前,多部法律中均有规定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义务,但为何执行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保障不力?如何体现“强制”才是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要警惕,强制报告制度落地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追责乏力、保障不力等问题。
未成年人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只有全社会都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声者、监督者,才能让性侵、虐待等所有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无处遁形。强制报告制度无疑更好凸显和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协同作用。未来,我们更期待其落地有声,不断完善,发挥实效。
我们也期待,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发挥教育与惩戒作用的同时,能够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予未成年人更加全方位也更为细致的呵护,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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