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钱钱
民法典对继承编进行了修改。继承制度关乎自然人死后财产分配问题,从草案推出到民法典正式颁布,继承编成为人民热议的焦点话题。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施克强认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以及遗嘱形式的增加上,此次民法典所作出的修改都具有进步性的突破意义。
侄甥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兄弟姐妹之间代位继承权的确定,从立法角度考量,是比较高明的条款。”民法典提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作为新增设的一项条款,它回应解决了过往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
施克强讲述了他遇到的类似案例。“有兄妹两个,哥哥是单身,自理能力与行为能力有轻微的障碍;妹妹有家庭,有丈夫和孩子。妹妹患病去世,去世之前立遗嘱,把自己的不小的一部分的财产指定让哥哥来继承。妹妹的丈夫历来也经常去照顾、接济妻子的哥哥。”那么哥哥将来去世之后,财产如何处理?依据原来的继承法,在此案例中,没有人可以法定继承。现在,继承法进行了新的创设,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代位继承。“哥哥去世后,妹妹的孩子可以用代位继承的方式合法地继承舅舅的遗产。”
施克强认为,这样就使得百姓的财产能通过家族继承下去,给去世者安慰,在世者经济上得到获取。“非常人性化,尊重和保护财富创造者创造的财富,使其财产通过继承的方式让他的后人享受到他的努力成果。”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继承编此次修改,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是否公证作为效力优先标准,而是以立遗嘱时间作为衡量准则,实际上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也回应解决了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立遗嘱的人往往年纪大,如果想变更遗嘱的话,还要去一次公证处,这过程中就有很多不便。”施克强分享了他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例。遗嘱人是生活在台湾的居民,他在祖国大陆有一栋房产,是其父亲多年前购置的,他打算将父亲的财产分享给其他兄弟姐妹。通过跟公证处协商之后,公证处建议立遗赠协议,将财产遗赠给兄弟姐妹或者其子女、孙子女。但是其中当时一个支脉没有找到,后来找到了。他们就希望把遗赠协议重新做一遍。这是就面临一个问题,如果要改遗嘱,这位九十几岁且行动不方便的老人需要亲自到大陆公证处,显然不可实施。台湾法院的公证处认为工作量庞大,台湾民间的公证处建议通过海基会传递,然后进行修订。但是这一方法也无法开展,问题也就陷入了比较困难的境地。
他还透露,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研究委员会目前正在修订律师参与遗嘱的起草、见证的工作指引,为群众提供好的服务。
新增遗嘱形式
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受到人民的广泛关注。继承编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新增两种形式,也是民法典服务于人民,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提供便利的体现。
用录音录像手段辅助遗嘱订立,在公证处的工作流程中可以随时见到。“即使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也有录音录像的形式来作证明。”
除此以外,继承编扩大了遗产范围,增添宽宥制度,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编与时俱进,更加充分尊重人民意愿,保护人民财产,积极回应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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