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父亲离世 八旬继母何处安家?

法院:对要求常阿婆搬离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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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迎春  朱晶晶

本报讯  半路夫妻,各有子女,相伴近二十年,丈夫离世后,原配之子将八旬继母告上法庭,要求搬离房屋。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如何判决?

常阿婆年近八旬,与小林的父亲林阿公是一对半路夫妻。2000年结婚后,相伴居住在林阿公的一处房产。

2018年,林阿公因病去世,此后的常阿婆独自居住在该处房屋。

小林认为,房屋是林阿公婚前财产,且已于2004年以买卖方式过户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小林因经济紧张,欲出售该房屋,于是以排除妨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常阿婆搬出系争房屋。

常阿婆认为,自己与林阿公登记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屋中,且照顾了林阿公近20年,不愿意再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常阿婆还提供了居委会证明、邻居书面证言,证明自己一直照顾林阿公,小林赶走自己违背了社会公德。

法院审理认为,林阿公与常阿婆作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林阿公负有以自己名下房产提供给常阿婆居住的义务。小林无偿受让属于林阿公的房产份额,也应同时受让其父亲将系争房屋提供给常阿婆居住的义务。小林虽然未与常阿婆形成继母子的抚养关系,但仍然与其形成了姻亲关系,小林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拮据至不得不处分系争房屋的地步,因此对小林要求常阿婆搬离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小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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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父亲离世 八旬继母何处安家? 2020-06-09 2 2020年06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