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讨薪未果竟打砸 男子倒赔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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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孔垄法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曹某因讨要工钱未果,故意损坏原告张某的车辆,倒赔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曹某与张某因讨要工钱事宜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曹某将张某停在门前的宝马小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破。2019年2月15日下午,张某将受损车辆送至九江车行养护中心修理,并支付修理费用4300元。因曹某拒不赔偿车辆损失,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曹某损害了原告张某的物权,应依法赔偿原告小车修理费用。针对被告称自己是讨薪未果而砸车,原告欠薪未付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相应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权利人应依法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在讨薪过程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这一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曹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用4300元。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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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讨薪未果竟打砸 男子倒赔损失费 2020-06-10 2 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