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发挥法治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8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本市将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市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赞助捐赠、摊派财物,不得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考核、表彰、培训等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投资款项。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第五十五条,本市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应急援助工作。对受前述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并就不可抗力免责、灵活用工等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中小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和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中小企业,根据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采取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手段,优化监管方式。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应当与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违法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中小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归集、使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失信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本市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信用修复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对于中小企业反映的“融资难”,《条例》明确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推动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本市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市经信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上海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随着经济社会运行全面加快恢复,上海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发生积极变化。进入二季度,工业中小企业产值实现正增长,5月同比增长4.8%,增速比上月提高1.3个百分点;新设企业户数5月同比增长19.1%,增速比4月提高4.8个百分点。疫情也推动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发展迅速,生物医药行业爆发式增长。截至目前,上海已有澜起科技、三友医疗器械等16家企业成功登陆科创板,数量居全国前茅。
据悉,本市将在五个方面发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经信委将推动相关部门加快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延长减税降费期限、降低经营成本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市场需求,强化金融纾困,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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