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我最近睡眠不好,那个药还有吗?我想要买点。”苏某接到下家的订单后,遂与上家江某联系,从江某处低价购入含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氟硝西泮的“蓝精灵”后,再高价转卖给下家,从中牟利。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某、苏某、章某(江某丈夫)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2019年9月,苏某通过手机微信得知一朋友自称睡眠不好,想要问其购买3板名为“蓝精灵”的安眠药助眠,由于苏某在之前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过微商江某“晒”过此药,于是联系江某。据江某交代,章某的父亲由于身体原因,入睡困难,遂于2018年年初托朋友从国外购买过一大盒“蓝精灵”安眠药,里面共计10板1000粒,章某父亲服用一段时间后停用此药,因此还剩下很多,于是决定出售3板共计300粒给苏某。江某在与苏某以每板1500元的交易价格谈妥后,遂约其进行线下交易。江某将交易地点通过手机微信发给了苏某,并安排丈夫章某前去交易。收到货的苏某转身便通过微信联系下家,并以每板5000元的价格转卖从中牟利。在两人进行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本案中的“蓝精灵”安眠药并非普通的安眠药,里面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氟硝西泮的成分,系新型毒品,具有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等作用,与酒精同时服用会产生“嗨”的感觉。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坦白交代其明知有不法分子拿“蓝精灵”当“摇头丸”在使用,仍然贩卖“蓝精灵”给他人。被告人江某、章某的供述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主观上明知“蓝精灵”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具有依赖性和成瘾性等特征,仍然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据此,嘉定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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