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个人破产”究竟怎么“破”?

本文字数: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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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免责考察期为3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那么,是否将来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这样的制度是不是会被老赖利用呢?

个人破产只限特定情形

对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及雇佣关系产生的给付义务等多种债务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李晓茂: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但在个人破产问题的处理上,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可能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另外,国内其他地区已经实施类似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如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发布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目前已经存在适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司法案例。

此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相关说明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即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的人群限于特定范围,主要是个人创业者,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而对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及雇佣关系产生的给付义务等多种债务都特别列明了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债务可豁免消费将受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债务并不会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考察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和晓科:由于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导致现实中存在大量实质已“破产”的个人,成了无法实际执行的被执行人。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而从债务人的角度看,这样的状况也难以破解,双方都陷入了死胡同。

如果确立了  “个人破产制”,特定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也就同时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预期的“出路”。

也就是说,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的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债务并不会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考察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

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考察期为3年,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相关行为若违反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免责考察期,最长可延长2年。

在免责考察期内,有专业管理人会对破产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及财产分配,破产人需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同时也作出了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严格防止被老赖利用

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潘轶: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还是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很多问题是地方立法无法解决的。

因此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或者同时规范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破产法》。

此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现行《刑法》第162条规定的“虚假破产罪”为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构成“虚假破产罪”。

因此对于个人虚假破产的规制和处罚措施,还需在后续立法、修法过程中加以完善,严格防止个人破产制被老赖利用。

■相关报道

欠214万只需还3.2万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引关注

据  “中国经济网”报道,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2019年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就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那么,为何要推行个人破产制呢?

温州“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并不是“老赖”,而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经调查,蔡某仅持有公司1%股权,而且其家庭并不宽裕,每月总收入不到1万元,蔡某还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孩子上大学,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蔡某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且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司法实践中,像蔡某这样“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镇江市丹徒区居民老王就是这样的负债者。此前因开车撞伤骑摩托车的陈某炳,致其一级伤残,老王被判承担60多万元高额赔偿。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却发现,肇事车辆没上保险且已报废,而生活在农村的老王身患白血病,基本无收入来源,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浙江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朱嵘说,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每隔3个月或半年,电脑查询系统再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一旦查到有财产即刻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能够终结案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

由于  “执行不能”案件没有一个解决出口,经过多年累积,仅江苏法院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的案件数量已达144余万件。

超过百万件  “执行不能”案件,成为法院沉重的历史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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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个人破产”究竟怎么“破”? 2020-06-29 2 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