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居住权的设立,是民法典的一个亮点,但与此同时引发诸多争议。网友普遍疑惑的是,如果老人去世之前,将房子赋予照顾自己多年的老保姆一长段时间的居住权,会不会与子女对房屋的继承冲突呢?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可可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居住权:财产处置新思路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金可可介绍,居住权的设置,让老百姓对财产有了灵活的处置方式,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长辈可以把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别人,但同时可以要求在该房子上为自己设定居住权。老人可以在剩下的岁月里,继续在这栋房子里居住,还可以利用转让所有权所得的这笔钱进行消费或投资。居住权制度令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实现与居住使用可发生分离,更利于房产的多元化利用与处置。
财产处分自由优先于继承权
针对网友 “会不会影响子女继承权”的疑惑,金可可解答,实际上这个问题根源不在于居住权制度。在继承之前,每个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包括继承法上,以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也包括其他方式,例如通过买卖来处分自己财产。
例如说,老人把房子卖给了朋友,或者在市场上出售,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子女能不能取得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子女能不能抱怨老人这个行为影响了他的继承?金可可认为:“答案是,老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要优先于子女的继承权。”因此,金可可认为,上述网友的疑问,关键在于老人为保姆设定很长时间的居住权,是否为老人真实的意思。如果是,那应当予以尊重,老人的处分自由就应该优先于子女的继承权。
除此之外,他还介绍,法律并不保护子女对老人财产的继承期待。因此,老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包括设置居住权,谈不上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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