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翟梦丽
当口不能言,谁才能做他(她)的代言人?
突发事件中,鉴定报告与生命对峙的困局如何破解?
当个人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会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以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此类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被监护者是否受到妥善照料、是否有人监督?当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能否顺利撤销监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
爱是衡量监护归属的唯一标准
吴女士年轻时突发精神疾病。尽管这些年经过治疗,精神病的症状得到了控制,但也留下了不小后遗症,所幸她有两个爱她的妹妹。尽管在吴女士的母亲去世以后,父亲自然成了其监护人,但妹妹们仍然尽其所能,照顾着命运多舛的大姐。然而渐渐地,妹妹们发现很多不对劲的地方:父亲拿走了姐姐的工资卡,把姐姐赶出了自己的房子,姐姐身上也时常有被殴打的痕迹。于是两个妹妹拿起了法律武器,请求变更监护权。
“我们衡量监护权归属的标准就是谁对被监护人好,能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顾颖表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监护权指定的根本。为此,顾颖与同事们来到吴女士的小区了解情况。通过社区调查,顾颖法官发现,吴女士的父亲对孩子们从小就动辄打骂,即使吴女士长大后,老父亲也时常动手。更为严重的是,吴女士名下的房屋也被老父亲以及其女友霸占了,导致吴女士有家难归的窘况。确认了这些情况后,顾颖法官认为两个妹妹对吴女士的照顾更有利,于是判决监护权由吴女士的父亲变更为她的妹妹。
据了解,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并要求指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权案件中,涉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共610件,占比83%。老年人群体需要设定监护人的原因,主要以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脑梗等老年疾病为主。中青年群体设定监护人则以精神疾病、智力残疾为主。未成年人因监护人缺失,而由其他相关组织与个人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仅3件,占比0.4%。
在长宁区法院审理的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往往出现了无矛盾案件以及矛盾激化案件两个极端。在直系亲属申请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中,在向法院申请前,大多经过家庭内部协商,就监护人人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并无矛盾,仅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有90%以上的案件申请是为了替被监护人管理或处置财产。从申请动机上分析,2015年至2019年,房屋买卖、房屋继承以及重置银行存款密码为排名前三的申请动机,分别占比31%,25%、18%。
对于无直系亲属的被监护人,往往由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舅舅、姑姑等)请求担任监护人,但此类案件往往争议较大,各方矛盾激烈,无法协商一致。五年来,上海长宁法院受理变更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对监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共计101件,其中由非直系亲属申请的案件为62件,占比60%。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民法典》不仅首次明确了监护人的顺位问题,还新增了民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的规定。《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份报告与生命的对峙
在人命危急时刻,由于银行等单位对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并不认可,而这样的“不被认可”很可能就让一个生命白白丧失。
颜世杰讲述了这样一个例子,大年初八,正当大家还沉浸在春节的喜悦时,有一名家属来到法院,希望法官能证明自己出车祸的家人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家人行使监护权。原来,初六那天,一家人出门去乡下游玩,没想到,家人因脑溢血被送进ICU,病情严重,正是急需用钱的时候。可掌管家中财政大权的人却昏迷不醒,银行卡的密码只有他一人知晓。家属想要去银行取钱,却被告知必须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该名病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家人担当监护人,这才能将钱取出。时间就是生命,家属来到法院,请求法官加快处理这一案件。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有专门的鉴定人员经过鉴定后出具报告证明他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才能判定其监护人拥有代其处置事务的权利。而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加急状况下也至少要花一到两周。“当时我们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和鉴定部门的人沟通,希望他们能尽快把这个报告给开出来,只要我们拿到报告,哪怕加个庭都可以给他们弄好”,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颜世杰说。
根据司法鉴定相关程序,由于需要被鉴定者人在医院,鉴定员需要前往医院,查看被鉴定者生理检查报告,同时调查清楚被鉴定者是否有基础疾病、既往病史等等,再加上出具报告等一系列审批流程,时间省不了。“一周后,我们拿到了鉴定报告,通知家属的时候,他们说没用了,人已经不在了。”颜世杰遗憾地说道,“我们心里真的很难受。”而这样的案件,也并不罕见,他们一年总会碰见几次。
在此类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往往等不了司法鉴定的时间,顾颖法官指出,假如当事人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医院能够出具深度昏迷的相关证明后,能否省去司法鉴定的这一程序,由基层组织出具正式文书,同时其它单位也予以认可,让家属不必非得到法院来跑一趟,也节省了一笔鉴定的费用。一般而言,司法鉴定的费用需要3000元以上,而像此类情况中需要上门鉴定则费用更高,对于一般家庭而言也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戴“帽”容易脱“帽”难 新型监护少有知晓
“一旦被带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帽子,就意味着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领域受限,甚至殃及其人身权等。”顾颖法官说,而要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监护人提出申请,若监护人拒绝,则被监护人将面临无处申诉的窘况。
那么戴“帽”容易脱“帽”难的情况,真的就无法避免吗?其实不然,过去我国对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设立,只有法定监护这一种方式。然而法定监护制度是一种事后的监护制度,即当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弱化,再去考虑监护人人选的问题,这样往往会造成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为争夺监护权而产生矛盾,亦忽视了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
顾颖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监护权设立方式,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等制度。《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种制度称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表示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定监护并非民事能力的打包,被监护人可以自行选择被监护的期限以及具体内容,例如,在意定监护时,可以选择在几年内,指定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去何种医院等。
其目的是允许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期间或被监护人在未丧失行为能力时预先设定监护人,从而有效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意定监护强化了事先协商的重要性,并明确了书面形式。《民法典》意定监护的确立,有利于成年人特别是老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基于自己的意愿提前选好监护人,是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中的重大突破。
但遗憾的是,由于长期的制度惯性,以及相关新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多数当事人欠缺相关的法律意识,最终还是以事后的法定监护为主要的监护权设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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