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葛伟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正义理论在公司法规则中的体现。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构成了公司面纱。一般情况下,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尽管存在一种利益关系,即股东可以通过某种手段,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人格,让其背后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被视为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该款现在为《民法典》第83条第2款。
更早的最高法1994年司法解释,将人格否认与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2003年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和第7条,则要求新设公司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又被称为反向否认。但是,在抚顺工行纠纷案中,法官明确反对这种说法,认为反向否认是错误的概念,因为股东对公司持有的股权,形成了股东的责任财产,不能直接要求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原来有一条,在正式稿中被删除了。实践中还有一个南通中院的案例,公司不能自我否认人格,从而将公司债务转嫁到股东身上。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国总体地位上升到第31位。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上升到第28位。根据报告中的案例设计,James控制了买方(60%)和卖方(90%),是这两家公司的大股东。具体交易,为买方动用资产的10%且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卖方的卡车车队。原告是买方公司的其他股东/小股东,被告是James以及买方公司的总经理和批准了交易的董事。
在董事责任指数中,满分10分,我们只有4分。失分的地方在于:其他股东能否让其他董事(非关联董事/哪怕是投反对票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股东胜诉,James是否解除资格(是否是指股东资格);如果其他股东胜诉,法院能否撤销交易。
还有一个失分之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其他股东胜诉,James是否必须向买方公司返还收益。九民会议纪要,细化了人格否认的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过度支配和控制中,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上述例子中,能否适用人格否认,从而将子公司和James看成是一个人?因为我们知道,只有让James向买方公司返还收益,才符合公司正义。
这里要区分两个原则。一个是隐藏原则,为了隐藏真实行为人的身份而牵涉一个或几个公司,法院要去查找其背后,发现公司结构被隐藏的事实。这个原则不涉及公司人格否认。上述例子中,真实行为人是James,隐藏在公司结构背后。因此不用否认人格,James视为最终获得收益的人,且为了买方公司而持有,因此负有义务返还。
另一个是逃避原则,如果一个人享有特定权利(例如债务人的合同权利),该权利现在由于公司的介入,导致公司独立人格将打败该权利或者挫败该权利的执行,这时候法院可以否认人格。由此可见,只有当公司被用于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时,才可以适用人格否认。按此逻辑,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应当作扩大解释,不局限于债权人。例如,公司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后五年内不得在指定区域开展竞争性业务。该员工离开公司后,他的妻子和商业助理设立了一家竞争性公司,也就是该员工控制了这家公司。原公司可以要求否认竞争性公司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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