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文保障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

有责任保障鉴定人和近亲属人身安全

本文字数:1161

  ■公、检、法、安等司法机关将共同支持保障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对因鉴定活动或者出庭作证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有责任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等5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5月1日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份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对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较多规定。市司法局表示,只有建立与鉴定人责任相匹配的权利体系,司法鉴定人才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鉴定产品,才能更好地服务保障司法制度的健康运行。

目前,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散落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央文件中。在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订的基础上,市公、检、法、司、安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阐明了司法鉴定人的地位作用,强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保障诉讼的角度出发,规定覆盖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同时也对其他鉴定人的权利予以同等保护。

《意见》还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依法聘用,保障其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等,并单列一款强调鉴定机构应在为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安全保障和其他便利。

《意见》对司法机关的保障责任进行了概述。要求公、检、法、安等司法机关共同支持保障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因鉴定活动或者出庭作证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有责任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破坏扰乱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应依法查处。

《意见》还对人民法院的保障责任予以重点强调,突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和鉴定行业协会的保障责任。

记者注意到,《意见》规定了司法鉴定责任保险的购买。据了解,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已经为所有会员单位都购买了责任保险。因此《意见》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由协会为全体会员单位统一购买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未参加保险的鉴定机构应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意见》还对严禁干涉司法鉴定活动予以重点突出,并对干涉行为的记录、举报、查处等内容予以细化落实。此条是对《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再次强调,同时也符合司法部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该条款是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其他意图干涉鉴定活动行为的严重警示,目的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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