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朱晶晶
本报讯 4岁女童在外婆陪同下在游乐园玩儿童蹦床时摔倒受伤,家长状告乐园索赔。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小雅在外婆的陪同下来到青浦区某乐园玩耍,玩儿童蹦床时摔倒在蹦床上。经鉴定,小雅右肘部外伤,部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为治疗伤情,小雅住院多日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小雅父亲将乐园隶属的淘淘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淘淘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8万余元。
小雅父亲认为,小雅玩蹦床时摔倒受伤系淘淘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淘淘公司辩称其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园内设施质量检测合格,没有安全隐患。且入园须知写明需成年家长陪同。此外,小雅玩蹦床时受伤当时未告知工作人员。淘淘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小雅在被告淘淘公司经营游乐场中摔倒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现淘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儿童蹦床质量经检验合格,又未能通过现场提示、引导、巡视等手段加强防范,小雅在其中正常玩耍时摔倒受伤,淘淘公司对小雅受伤负有责任。小雅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员在活动过程中未予谨慎看护,存在疏忽,监护人对小雅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淘淘公司对小雅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3万余元。(文中人物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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