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横穿马路致事故
法院判决虽受伤仍担主责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8年10月6日早晨,孙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三路交叉口西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就其他赔偿事项找被告孙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据悉,本次事故交警没有做出事故责任的划分。然而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称是被告超车时与其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害,原告受伤。因被告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追尾是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孙某辩称,原告驾驶无牌电动车,在过十字路口时横穿马路,其未注意观察、避让和注意安全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孙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驶入机动车道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张某在该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孙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前夫反悔要求重新分房产被法院驳回
一对夫妻,离婚时私下约定房产归女方。可十年后,男方却反悔,到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房产,理由是该房产的分割未记录在民政局正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吴某与妻子秦某结婚20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因种种原因,男方要求离婚,并同意将所有房产留给女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10年之后,男方却突然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当年离婚时没有处理的一套房产。女方收到传票后非常愤怒,认为这套房产当时已经通过协议归于女方了。男方则认为,虽然该套房产写明了权属归于女方,但是在民政部门正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并没有写明,所以仍然需要重新分配。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吴某与秦某所说都是事实,那为什么该房产的分割没有记录在案呢?原来,当年两人共同奋斗,有了一些积蓄之后就购买了部分房产。但离婚时,案涉房产尚未办理好产权证。
法院认为,本案中男女在离婚时双方均对于该处房产的权属,有明确约定,虽未列入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但未列明的原因并非遗漏,而是该处房产因当时未取得产权证不符合民政部门可处理不动产范围。因此,法院尊重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归属的明确协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借款人死亡
配偶清偿共同债务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判决了十几起同一借款人死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配偶清偿共同债务。
于某与李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05年起夫妻双方在汨罗市经营珠宝店。近几年,于某以珠宝店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邻居朋友借款,后于某去世,十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妻李某、其儿于某甲、其父于某光偿还债务,标的达上百万元。
庭审中,李某、于某甲陈述对于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金店金器在于某患病期间已经变卖为其治病,金器也只值几万元。原告陈述金店在于某去世后还有价值一两百万金器,且借款都是送到金店的,李某也在场,只是没有签字,有的借款还是李某同丈夫于某一同上门借的。
法院认为,于某借条上加盖了印章,证明该笔借款是以珠宝店的名义对外举债。借贷双方约定的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李某作为珠宝店的共同经营人和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应当承担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于某去世后,李某应承担该笔债务清偿责任。被告于某甲、于某光没有参与珠宝店的经营并表示放弃于某遗产继承,故不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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