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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3年,上海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

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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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上海将构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在自贸新片区开展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本月起施行。

根据意见,到2021年底,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司法鉴定、文化执法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意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事前信用承诺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制定本市可开展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托“一网通办”“信用上海”和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促进减证便民利企。意见还明确,要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

意见要求构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公平公正监管。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符合应用需求的区域性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资源分配、监管方法、监管内容和监管频次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和惩戒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健全事后信用奖惩机制,推动政务服务优化。深入开展失信惩戒,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加强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电子商务、交通运输、涉金融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市场秩序。落实长三角区域旅游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持续实施长三角区域环保领域信用奖惩合作,形成区域统一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强信用信息披露,加快实现长三角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建立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跨区域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实施青年守信激励长三角共享计划,加快长三角地区志愿服务信用数据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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