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入职登记表不算劳动合同!

金山一企业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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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通讯员  陆烨波

入职一年,公司都没签劳动合同,离职后,小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某投资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上班一年  仅签《登记表》

2018年10月,小谢入职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入职之初,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明确了公司名称、员工身份信息、薪酬构成及试用期期限,不过公司始终未通知小谢签署劳动合同。

2019年9月,小谢因对公司管理机制不满,提出辞职。同年10月底,小谢正式离开公司。

小谢认为,自己入职公司一年,公司始终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小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称,认可与小谢的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入职人员登记表》,该登记表一式两份,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书”。且2019年9月,公司人事负责人曾通知小谢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被小谢以休假为由拒接签署。小谢辩称,《入职人员登记表》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和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填写格式文本的入职人员登记表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9月通知小谢签订劳动合同而小谢拒签,即使存在该种情形,因公司未能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亦应当支付相应期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合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确认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刚刚开始筹备,管理上不规范,导致未签订”,故法院对公司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公司与小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小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需要在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不规范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需要明确的是《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须知》、《审批表》等材料反映的是员工的基本情况,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一般缺乏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保护条件等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以《入职人员登记表》等文书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不能免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公司还面临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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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入职登记表不算劳动合同! 2020-08-03 2 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