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工伤认定的“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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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

3月7日,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一直未能苏醒。对其工伤申请,武汉市人社局称,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无法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48小时”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规定本身有其合理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潘轶:要讨论工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工伤和工伤保险是怎么回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可见,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应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

简单来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而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类似普通的保险,通过众人交费的方式,使少数人在遭遇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有三种情形  “视同工伤”,其中就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根据一般的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或长期救治后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只是由于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律从有利于劳动者出发,将后一种情形下“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规定视为工伤。

从情理来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本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毕竟可能是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种种因素导致病发,所以,条例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处理,已经考虑到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和晓科: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很明确视为工伤,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就在于,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超过48小时就不视为工伤,其合理性多年来备受质疑。

但在刚性的法律之下,目前这一“48小时”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突破的,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司法机关会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进行掌握,比如对抢救开始时间的认定,以及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相关判例中明确: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据此,抗疫护士在酒店休息时发病,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

这位抗疫护士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如果认定为突发疾病,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她并未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难以认定工伤。

李晓茂:医护人员投身抗疫,这本身肯定是值得称颂的。但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多层次的评价,是否认定工伤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即便不认定工伤,也不意味着对其工作价值的否定。对其不幸遭遇,还应通过其他途径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鼓励。

人社部门曾在相关答复中指出:从立法本意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案例的判决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的伤亡,视同为工伤。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在对因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疾病突发和48小时内死亡四个重要条件,尤其是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这位抗疫护士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因病致伤,还是因伤致病。如果认定为突发疾病,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由于她并未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显然难以认定工伤。

至于单位提到她可能是受伤后引发疾病,那就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能否适用“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情况,获得视同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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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抗疫护士昏迷  是否工伤引发关注

据“封面新闻”报道,6月17日,是武汉抗疫护士沈蓓昏迷第102天,医院正为她计划脑积液分流手术。她的家人却并没能等来一个理想的复议进展,他们得知了沈蓓单位和武汉市人社局《行政复议答复书》,沈蓓的工作单位完全同意沈蓓的行政复议申请,武汉市人社局则因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条件,仍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行政复议答复书》中,武汉市人社局称:沈蓓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单位安排的住宿房间昏迷,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属于脑血管疾病病变。我局综合考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特殊工作时期,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及连续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沈蓓在其住宿酒店房间内突发疾病的情形在合理限度内适度放宽事实认定标准,作出了其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认定。

但因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要件,我局不能超越职权在条款适用标准上突破《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而认定沈蓓为工伤。

沈蓓的工作单位武昌区杨园街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认为,事发当日,沈蓓在待命期间,被人发现昏倒在政府安排的隔离酒店房间地板上,随即被送至武汉市普仁医院,第三人(即沈蓓单位)认为沈护士长一直是在特殊工作当中,其次沈护士长在被人发现时,是昏倒在地板上,不是在床上,其面部有伤,其虽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但该病是极有可能基于外伤原因导致,如摔倒滑倒等情况发生所致,对此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司法鉴定判别。

综上,被答复人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全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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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工伤认定的“48小时” 2020-08-03 2 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