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仓廪实,天下安。住在城市里的孩子,对农田、耕地似乎已经没有什么概念了,但实际上耕地仍是关系着十几亿人吃饭的大事。依法守护耕地,也是每个法律人的职责。前不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就办理了一起以公益诉讼严守耕地红线的案件……
“垃圾田”竟是基本农田
今年4月,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梳理案件线索时发现,有市民举报称闵行区的一块农田沦为了建筑垃圾场,尘土飞扬,环境恶劣。这一情况引起了闵行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关注,立即派出公益诉讼办案组到现场查看情况。
在现场,办案组果然看到了这片“垃圾田”。大约二亩有余的土地上,水泥块、石头随意丢弃,周围没有围墙,风一吹就满是扬尘。而这片“垃圾田”的旁边却是绿意盎然的田地。显然,“垃圾田”不是一夜形成的,办案组需要找到田地“长垃圾”的根源。
近一年的卫星云图显示,2019年5月,涉案的土地覆盖有绿色植被;从2019年6月开始,涉案土地的植被被破坏,疑似有人平整土地,建设房屋;直至2020年4月,该处植被仍未得到恢复。这看似是一起较为简单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案件,但是办案组结合涉案地点毗邻河流的地理位置和本区“城乡结合”的特点,确定了进一步的调查方向:涉案地块是否属于耕地。
办案组随即带着问题找到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取土地权籍图、涉案地点周边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示意图等资料,并协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大队现场确认后,确定涉案地块不仅是耕地,更是区基本农田。
什么是基本农田,它和普通田地有什么不同?办案组检察官解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就是说,这片土地只能用于耕种。”
督促整改共同守护“生态绿”
确认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后,办案组认为保护好这片土地的必要性更为迫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垃圾长期堆放在农田,会改变土壤物质构成,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生产力。建筑垃圾中的重金属普遍含量较高,重金属通过建筑垃圾及其渗滤水浸入土壤,会引起附近农作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提高,通过食物链进一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而露天堆放建筑垃圾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卫生。
同时,涉案田地附近就是一条河流,若放任不管很可能会对河流两岸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调控洪水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那么谁该来对“垃圾田”负责?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此外,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涉案农田所在地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筑垃圾负有管理责任,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同时,镇政府也应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土地使用、管理负有监管职责,对负责管理村集体土地的村委会有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由此,办案组在诉前阶段通过电话联络、走访沟通、诉前磋商等方式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通报了案情,就职责划分、履职情况、监管难点等方面充分听取意见,后向两家单位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发挥监管执法合力,尽快清除建筑垃圾,恢复种植条件,加强对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辖区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监管,同时加大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以实现区域基本农田的长效全面保护。
经办案组说明情况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快速行动,目前已将涉案的建筑垃圾清运,并在该地块上覆土,以待下一步恢复耕种。
但得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办案组也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发展,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守住“耕地红线”。
正义说法>>>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闵行区检察院正是在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向两家相关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书,以保护辖区内的土地资源。
令检察官深有感触的是,公益诉讼办案中,沟通的异常重要性。如只是生搬硬套法条的话,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向行政机关、专业人士充分了解行政监管中的具体流程和措施,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给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
且在本案中,行政机关表现出高度的支持和配合。办案组将问题反馈之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案组确定土地性质;镇政府也迅速联系第三方清运公司,将垃圾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为恢复土地耕种奠定了基础。“虽然作为公益诉讼检察人,我们是在履行监督职责,但其实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守护我们共有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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