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超限货车遭追尾,企业老板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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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  通讯员  童画

超限运输已成公路运输“顽疾”,许多人在悲剧发生前总是心存侥幸,却不曾想他们会因此站上被告人席。

去年5月,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王某安排驾驶员深夜违规运输超长超重的货物,不料在高速上遭后车追尾,导致后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今年6月15日,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要为自己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之一、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经此一事,我们也明白了,依法依规经营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

两车追尾致伤亡  罪名认定成关键

时钟拨回2019年5月16日深夜,沈海高速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拖挂着一座梯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后车驾驶员张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前车驾驶员朱某某和其所属企业负责人王某被民警带回讯问。

在2019年3月,王某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上海一大桥大修工程运输箱梁、梯梁等砼构件制品。2019年5月16日晚,王某在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情况下,安排公司驾驶员朱某某、李某违规运输,将梯梁(长4.25米,核载32吨实载75吨)由江苏太仓市运往位于上海市的某建筑工地,并私自规定了行驶路线和出发时间。

“因为货物超长超重,车速也慢,又没有许可证,所以我把出发时间安排在深夜10点半。”王某后来交代。

当晚11点左右,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一辆全挂车,运载着超限的、不可解体的梯梁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低速行驶。途中,因运载梯梁的全挂车略微跑偏,同行的李某从副驾驶上下来,来到全挂车操作台上调整车辆位置,恰在此时被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张某某当场死亡、李某跌地后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朱某某及涉事企业主王某立案侦查。但道路责任认定结果显示,朱某某驾驶没有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且没有悬挂明显标志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超限的货物低速行驶的行为,与张某某驾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也就是说,朱某某和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因此,依法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朱某某是否可以就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王某又是否涉嫌其他罪名?受嘉定区检察院指派,嘉定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天晓提前介入此案。

车祸发生非偶然  违反规定致事故

朱天晓检察官调取了案卷,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她列出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全面调查王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公司所有使用投入运营车辆情况等。同时,通过调取运输合同、询问合同甲方及路政部门,朱天晓了解到装卸运输梯梁的具体流程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办理程序等。

一系列细致全面的调查后,事故背后的隐患逐渐显现。朱天晓发现,该物流公司是王某一人投资的公司,运营的十余辆货车因未达标而无法过户,均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被问到是否知道运输超限物品必须办理超限许可证时,王某是十分清楚的。驾驶员朱某某也承认,他在运输前也向老板王某提过此事,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之前办过一次‘三超证’,很快就到期了。后来觉得办证手续太繁琐,审批时间又长,索性不办了。”王某交代道。由于跨省运输办证材料要求严格,王某挂靠在其他公司的车辆一时不能满足办证条件,办证时间会延后,影响合同履行。所以,在即使知道没有办理超限许可证,运输超限物品车辆是不可以擅自上路的情况下,王某依然明知故犯。

“载运这类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的车辆,除了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之外,还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朱天晓检察官介绍,“为降低运输成本,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缺乏安全责任意识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未得许可还超限  酿成苦果终被诉

超限运输的危害显而易见,大幅缩短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不说,还带来了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更不利于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朱天晓检察官举了一个例子:“‘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如今这个案子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案发后,嘉定区检察院与上级院开展案件定性研商,对该类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惩罚必要性及罪名的适用进行深入研讨。

最终,嘉定区检察院认定,王某作为本案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直接管理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直接指挥涉案车辆超载超长、低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8月22日,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的驾驶员朱某某,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认真复核证据,查实朱某某运输箱梁、梯梁已有较长时间,对于运输超限物品的要求十分清楚。在这次运输货物前,朱某某也曾向王某索要过超限运输通行证,但王某都以“在办”搪塞。朱某某便以“自己为打工者,受雇于王某,听从王某的安排”为由,在明知没有取得许可证和通行证的情况下,仍冒险上路作业,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朱某某作为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朱某某行为也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5月19日,嘉定区检察院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建议促整改  托运、承运须正规

悲剧的发生是有多方原因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托运方也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此外,货运源头单位也应当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我们确实没有很认真地审核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托运公司承认,他们仅在首次签订合同时审核物流公司的运输大件物品资质,后两年都没有再审核。运输前也没有认真审核该公司运输资质、要求复印相关证件等,仅口头询问,运输途中也不予监管。同时,托运公司也忧心,他们正承担着大桥大修工程,如果运输环节跟不上,势必要影响工期。

了解情况后,嘉定区检察院分别向涉案企业和托运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给出整改建议。两家公司很快予以回复,根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一一进行整改。

涉案物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除了将不达标车辆处理,新购置符合标准的车辆外,还会依法依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岗位。

托运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格筛选合作公司,进一步核实运输许可资质,择优选择承运方,同时联系了数家合作的承运单位,将派专人前往实际办公地点考察。该公司还在合同中增加了明确规定,防止虚报公司运营情况、瞒报持有运输车辆情况、假借挂靠承揽业务等情况的再度发生。另外,将组建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跟踪今后大件物品运输情况,参与到包括装载、运输、交付在内的整个运输过程中。

目前,涉案企业整改后逐渐恢复运营,托运公司也及时更换承运单位,保证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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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B02 超限货车遭追尾,企业老板被公诉 2020-08-14 2 2020年08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