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车就得投保交强险,一般还会投保相应的商业车险,这都是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保险”。但购买车险要次日“零时生效”,假如当天发生车祸保险到底赔不赔呢?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法院最终认定,该车险的保险合同应于出具保单时生效,保险公司对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众所周知,买保险就是为了“保险”,但保险公司通过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千方百计减轻自己的责任,使得买了车险依旧有一小段不“保险”的时间,实在是典型的“小聪明”。
幸好法院辨法析理,给这一小段不“保险”的时间,重新保了险。
这,难道不是保险公司该做的么?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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